古蹟分級
台灣最早期的發展,是荷蘭人從台南(台灣府城)漸漸往北方跟東方轉移,中間跨越了彰化(半線)、新竹(竹塹)、一直到台灣最頂端的台北(艋舺),中間的古蹟數量超過了數百處,但又該如何去區分這些歲月年輪所輾過的歷史軌跡呢?
古蹟等級
從前劃分古蹟的方式有三種,分別是一級古蹟、二級古蹟、三級古蹟,區分為22種城郭、寺廟、祠堂、孔廟、書院、宅第、街屋、圓林、牌坊、古墓、砲台、燈塔、領事館、教堂、博物館、官署、火車站、銀行、學校、醫院、法院、原住民聚落。但在1997年之後劃分的名詞開始轉變,分別是國定古蹟、直轄市古蹟、縣市古蹟三類 ,而一級古蹟就是國定古蹟,二級古蹟是直轄市古蹟,三級古蹟是縣市古蹟。除了古蹟等級三類的區分有變革之外,22種以建築方式跟功能性區分的項目,後來則變成12種,也就是城郭、關塞、衙署、書院、宅第、園林、寺廟、教堂、牌坊、碑碣、陵墓、橋樑、及其他建築。
如何劃分
在時代變遷的情況下,注重這種文化資產的人越來越多,被列為古蹟的事物也與日俱增,這一個個的古蹟,不斷的在劃分的標準上出現例外,似乎在催趕著劃分標準的不斷增修,更開始從古蹟本身的意義作取捨,並出現年代沒有超過50年的古蹟。
在標準修改的作用力下,古蹟跟百年老屋之間的等號也被否定掉,古蹟不再是百年老屋的代名詞,現在的古蹟,「年久」不再是必備的條件,而必須更加兼顧到「歷史」、「技術」與「藝術」三方面的領域。
現在劃分的標準,判定的條件共有八項:
- 所具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紀念或其他學術價值。
- 時代之遠近。
- 與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
- 表現各時代之特色、技術、流派或地方之特色。
- 保存之情況。
- 規模之大小。
- 附近之環境。
- 數量之多寡。
申請古蹟的辦法:
必須先提出申請、申報給地方管制古蹟的機構,再分別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跟縣市政府審查指定並提出公告,並報內政部備查。
- 嘉義市古蹟列表
類別 |
陵 墓 |
墓 葬 |
祠 廟 |
其 他 |
國定古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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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舊監獄 |
縣市定古蹟 |
八獎溪義渡、嘉義營林俱樂部(阿里山林場招待所)、阿里山鐵路北門驛、嘉義火車站、原嘉義神社附屬館所,菸酒公賣局嘉義分局、嘉義西門長老教會禮拜堂、原嘉義農林學校校長官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