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
1997 年制定《菸害防制法》,同年
9 月 19
日正式實施。該法對菸品之促銷及廣告、販賣之方式和對象、吸菸之年齡及場所、健康警語及尼古丁焦油含量之標示、戒菸諮詢及教育之實施,均予明文規範,使我國之菸害防制工作逐步邁入軌道。
然而依施行後之實務經驗,發現仍有部分內容未盡周全,或有窒礙難行之處,以致未能完全落實立法精神,因此行政院審慎衡酌地方主管機關之建議,並參考專家學者、公益團體及民眾意見,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案》,先後於
2000 年及 2002
年函送立法院審議,但皆未完成立法程序。
其後,為有效控制菸害造成之全球性健康、社會、經濟及環境問題,世界衛生組織通過全球第一個公共衛生公約《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後,基於健康權追求不分種族、政治與國界之前提及全球化之趨勢,行政院再針對目前管制措施尚未符合公約標準之部分予以增修,並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
此修正草案共計八章,三十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1) |
由於菸品健康福利捐並非稅賦,應回歸此法規定,專款專用。 |
(2) |
擴大限制菸品之販賣方式。 |
(3) |
強化菸品、品牌,及容器之管理。 |
(4) |
加強管制菸品廣告及贊助。 |
(5) |
禁止孕婦吸菸。 |
(6) |
擴大禁菸場所。 |
(7) |
酌修裁罰之類型及罰鍰額度。 |
(8) |
另訂過渡規定,允許本法施行前已存在之菸品品牌不合規定者,可在一定期間內繼續製造、輸入或販賣。 |
我國推動菸害防制工作,雖已將國人吸菸率由
2002 年的 28.2%
降至 2004 年的
26.4%,也只能算是稍有進展。立法院於 2005
年 11 月
9 日一讀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可以讓台灣在
2006 年 2
月國際《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簡稱 FCTC)
通過執行滿一年前,交出更亮麗的成績單,但前提還是盡速三讀通過此草案才是上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