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控制框架公約是WHO第一個,也是唯一的國際公約。(圖片摘自jeffreywigand.com) |
菸草控制框架公約
(th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 FCTC) 是由世界衛生組織 (WHO)
前秘書長布倫德蘭特女士於
1998 年發起,於 2003
年 5
月第 56 屆世界衛生大會中被提出確認,在超過
190 個國家表態支持下順利表決通過。
此公約是 WHO
第一個,也是唯一的國際公約,於
2003 年 6
月到 2004 年
6 月間,開放世界衛生組織成員國簽署加入,並交由聯合國存放九十天,公約自 2005
年 2 月
27 日正式生效,但繼續接受各國加入締約行列。《菸草控制框架公約》要求各締約國應經由國內的相關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及國際合作的程式,確實遵守公約各項規範,以遏止全球性的菸害問題。
該公約的主要精神,在於規範國際菸價與菸稅、菸品廣告與贊助、菸品標示、非法貿易及減少二手菸危害等議題,以降低因菸品消費造成對人類健康的危害。未來締約國將需依造該公約精神,透過有效的立法、行政等措施,積極推動菸害防制相關工作。
《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全文共三十八條,分為十大重點:
(1) |
重視並實施提升菸品價格和稅收策略。 |
(2) |
讓人民免於二手菸害及提供戒菸治療服務。 |
(3) |
菸品成分與排放物之檢測、管制及申報。 |
(4) |
加強菸害教育、宣導、訓練及公共認知。 |
(5) |
菸品包裝、標示及菸害警示圖文之規範。 |
(6) |
禁止菸品廣告、促銷及贊助行為。 |
(7) |
跨國合作管制非法走私菸品貿易。 |
(8) |
銷售菸品予未成年人及對弱勢族群的保護。 |
(9) |
研議並追究菸商之法律責任。 |
(10) |
國際間之科學和技術合作與資訊通報等措施。 |
雖然台灣尚未加
WHO,但為順應全球化趨勢,我國立法院於 2005
年 1
月審議通過該約,完成國內立法與國際同步接軌,並已由行政院轉請陳水扁總統頒發加入書 (Instrument
of Accession),於
3 月 30 日完成批准程序,成為國際間第五十一個實際宣示批准
FCTC 的國家,全面落實健康無國界之理想。我國不落人後,及時批准,表態支持 WHO
所屬國際公約,明確表達參與 WHO 相關事務的誠意與決心。
立法院批准《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的主要意義,就在於藉由完成國內立法批准程序,積極配合世界衛生組織的重要政策,向國際社會宣示台灣主動遵守
FCTC,以提升國民健康的決心,並希望藉此早日達成與國際公共衛生體系接軌,加入世界衛生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