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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文-臥碑



※順治九年(1652),
※碑高七十七公分,
※寬一七二公分,
※材質為花崗石。

行御製「臥碑」文,用以規範生員的品性與操守;並且刊刻於全國各府、州、縣學宮,俾知確實遵守。學宮,乃昔日公立學校,與孔子廟並列;生員在此進德修業,儒家精神朝夕感召。儀門尚立道光五年(1835)彰化縣儒學的「彰化文廟臥碑」,碑文由彰化縣學教諭蔡克全所立。

碑文如下:
治九年,禮部題奉欽定刊立臥碑,置於明倫堂之左,曉示生員。朝廷建立學校、選取生員,免其丁糧、厚以廩膳,設學院、學道、學官以教之;各衙門官以禮相待,全要養成賢才,以供朝廷之用。諸生皆當上報國恩、下立人品。所有條教開列於後:

生員之家,父母賢智者,子當受教父母;愚魯或有非為者,子既讀書明理,當再三懇告,使父母不陷於危亡。
生員立志,當學為忠臣清官。書史所載忠清事蹟,務須互相講究;凡利國愛民之事,更宜留心。
生員居立忠厚正直,讀書方有實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術邪刻,讀書必無成就,為官必取禍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殺其身,常宜思省!
生員不可干求官長、交結勢要,希圖進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生員當愛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門,不可輕入;即有切己之事,只許家人代告。不許干與他人詞訟,他人亦不許牽連生員作證。
為學當尊敬先生,若講說皆須誠心;聽受如有未明,從容再問,毋妄行辯難。為師者, 亦當盡心教訓,勿致怠惰。
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上書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黜革治罪。
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 ,聽提調官治罪。」


   
重修邑學碑記
重修彰化縣學
碑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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