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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清代教育-教育制度


代的國學和地方學基本上承襲明代舊制,在京師設國子監,在地方設府州縣學。順治元年( 1644)置國子監,分設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志與廣業六堂練習。設祭酒、司業總理監務;設博士、助教、學正、學錄,負責教學;設監丞,負責繩愆廳,凡教官監生都由監丞負責糾舉。學生來源不一,一般由國子監直接收錄的稱“監生”。此外有“貢生”和“蔭生”。貢生分歲、恩、拔、副、優“五貢”。歲貢生是“五貢”中的正規生,其中又有正貢、陪貢、二陪貢。歲貢有定額,如順治二年定府學每年貢一名,州學三年貢二名,縣學二年貢一名,正貢不堪,取陪貢;一陪不堪,更及二陪。但歲貢名額時有變更。恩貢是遇到特殊事情作為“加恩”,由各省特別選送的鄉貢。拔貢是由各省地方學選拔的。初定每隔十二年選拔一次,后改六年,后又改為十二年。優貢生與拔貢生沒有多少不同。亦並不常舉行。副貢生是鄉試副榜派送入監的學生。另外有一種“功貢”,是廩生有軍功二等準作監生,但不久即廢。“蔭生”是指所謂“恩蔭生”,如順治元年詔文官三品以上蔭一子入監讀書。還有用錢捐監生的,一般稱為“捐監”。外國亦得派送學生入監讀書。

代科舉考試大體因襲明代辦法。考試以生員入學、鄉試、會試三項為主要考試。童生經過縣試,府試,院試及格者稱為秀才,即可入學為生員。縣試由知縣考試。縣試取錄后,續應府試。府試考官由管轄本縣的知府擔任,取錄后應院試。院試由中央派遣“欽命提督某省學政”主持。院試正場前先考“經古”;經古題初為經解、史論、詩賦等。經古場考否聽考生自願。正場為四書文兩篇,五言六韻試帖詩一首。有復試一場,題目為四書文一篇、經文一篇、五言六韻詩一首,默寫“聖諭廣訓”等。考試內容有時亦略有變更。鄉試錄取后稱為舉人,即準備會試。

試是科舉考試的第三階段。會試亦三年一科。考試內容與場數與鄉試大致相同。會試中式無定額。舉人會試及格稱為貢士,經過殿試及格始稱進士。殿試算是皇帝親自主持。進士一甲三名依次稱狀元、榜眼、探花。二甲稱賜進士出身,三甲稱同進士出身。科舉本身以進士考試為最高階段。

舉制度自隋唐開始以來,經曆了一千二百多年,到清代末年廢科舉而結束,這種制度對中國社會發生了極深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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