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控制框架公約》的重點之一,就是呼籲各會員國應全面禁止任何直接與間接形式的菸品促銷、廣告和贊助活動。我國《菸害防制法》目前雖未採取全面禁止菸品廣告的規範措施,但預期《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對於未來修法方向可能產生的潛在影響中不難看出,強化現行的管制措施、朝向全面禁止菸品廣告的修法,似乎是時勢所趨。

  

菸草商質疑國家管制菸品廣告或全面禁限菸品廣告的立法規範是否為憲法所允許?
菸草商質疑國家管制菸品廣告或全面禁限菸品廣告的立法規範是否為憲法所允許?

 

  菸草商面對此一趨勢,立即提出一項因應討論對策,那就是國家管制菸品廣告究竟有無界限?日後若採行全面禁限菸品廣告的立法規範是否為憲法所允許?由於在《菸草控制框架公約》中,已將菸品廣告去留之問題,讓各國依據本國之憲法與憲法原則自行決定之。因此,全面禁止菸品廣告的合憲性問題,將會是菸草商據理力爭的著力點。

  他們會從禁限菸品廣告影響市場經濟自由和人權保護二方面來捍衛自身的權益,甚至抗議警示圖文面積的增大規定,將迫使菸商縮小菸品標示的版面,加上震撼或驚慄警告圖片的強制規定,都有侵犯商標法之嫌,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

  此外,菸商還會辯解說,既然《菸害防制法》尚未進入全面禁止吸菸的程度,對於成年吸菸者而言,吸菸是個人的自主決定,必須有受到法律尊重的自由。法律若是為了保護吸菸者的健康而禁止吸菸,那是將多數的意志,也就是立法者所反映的意志,強加在少數人,亦即吸菸者的身上,這是一種不能見容於民主法治國家之霸道的政策態度,也許這正是為何法律只是管制吸菸而未採取全面禁菸政策的理由所在。

  最後,有關台灣首開先例的「禁止孕婦吸菸」條款,對於孕婦而言,是完全的禁絕。菸商們也會認為吸菸孕婦和一般人一樣,只要是成年人,都有決定是否吸食菸品的自主自由,不該由包括立法者在內的他人意志加以取代。更有甚者,只限制懷孕者吸菸的規定,將只有女性受到規範,違反性別平等、構成性別歧視,甚至批評為違反憲法性別平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