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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之定案
民國六十四年六月一日南投縣政府豎立「古蹟藍田書院」碑文,七十四年十一月,經內政部指定為國家第三級古蹟。
本院雖位於縣治所在地,呈現政府之重視,擬優先編製預算著手整修古蹟,乃因無土地所有權及左右廂房仍被佔用,致無法進行。迨本縣另外三處古蹟明新書院、登瀛書院、龍德廟陸續整修竣工後,纏積極著手準備整修。本院撙節經費,與佔住戶協商,給與補償金後,才先後收回大部分被佔用之兩側廂房,並極力籌備本書院全區之整修。 時空背景辛酸歷史
本地耆老曾傳述:「昔日本院於民國六年第二次遷建現址基地,曾與彰化銀行協議交換易地使用,因時空背景及大環
境影響,民智尚在懞懂中,不了解法令之下認本院原土地已遵約移轉彰銀,彰銀自應將基地過戶於本院,況且書院已建成,如登記產權名份,得年年繳納稅金,遂不辦移轉。」
按本院原有旱田十八公頃餘,從日據時代起先後捐讓於南投公學校、南投街役場興建官方宿舍等。又民國四十年五月暨四十四年七月,經南投鎮民代表會議決處分,充為南投高中、南投高職之建設經費,致使本院無地自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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