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價值觀對體罰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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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四)、西方價值觀對於體罰的看法

一、英國觀點

     據報載:「英國推出新法例,允許父母對子女作溫和懲戒,一但體罰過重,將面臨監禁的刑罰」(註二十一)。這顯示英國其實是有體罰的,那麼教師能不能體罰學生呢?答案是能。根據英國法律原則,教師得依「代替雙親」之規定,合法對學生施以體罰(註二十二)。有趣的是,英國社會在歐洲各地向來是相對保守,為什麼英國的法律也以類似「準父子」的關係看待師生關係,這個問題也值得去探究,但在此處不是我們討論的重點,所以不繼續深究下去。

二、美國觀點

    以體罰作為一種學生懲戒的手段,在美國已延續數百年,最早可以追溯至殖民時期。而根據普通法(common law),教師為達教育目的,可以合理體罰不守規定的學生(註二十三)。但是懲戒前都有一套原則來規範,例如:1.懲戒必須是達成教育的必要手段2.懲戒規定力求明確3.以學生校內行為為懲戒的基礎4.強調憲法保障的權利5.強調程序正義(註二十四)。由此可以知道,美國不是沒有體罰的國家,但她還有更完備的法律保障著學生和教師們自身的權利。另外,近年來人權意識不停地擴展,相對的明文禁止體罰的州數也越來越多:從19711州到1994年的27州禁止體罰(註二十五)。由此可見,禁止體罰在美國同樣也是個進步趨勢。

三、全球禁止體罰的國家列表 (註二十六)

波蘭 荷蘭 盧森比 義大利 比利時 奧地利 法國 芬蘭 俄羅斯 土耳其 挪威 日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 葡萄牙 瑞典 丹麥 賽普勒斯 德國 瑞士 愛爾蘭 希臘 英國 紐西蘭 那米比亞 南非 英格蘭 辛巴威 泰國

 從上表再次印證禁止體罰已是現今世界潮流之一。在全球化的呼聲之下,身為地球村一份子的台灣,自然不能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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