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包裝食米標示說明
一、法規依據:
依據糧食管理法第14條及糧食標示辦法。
二、適用範圍:
市場對不特定人銷售之包裝食米。
三、用語定義
用語 定 義
糙米 稻穀除殼後謂之糙米。
白米 糙米完全或部分碾除米糠後稱之。
胚芽米 糙米碾白後,保留胚芽之白米。
發芽米 糙米於人為環境控制下進行發芽至一定芽長後之米產品。
四、應標示項目:
依據糧食管理法及糧食標示辦法規定,市場銷售食米其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品名、品質規格、產地、重量、碾製日期、保存期限、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一)品名:
指內容物名稱,有國家標準者應依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標示;無國家標準名稱者,以適當名稱標示之。混合2種以上之糧食,應依糧食類別之比例,由高至低標示之。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0.2公分。
例:(1) 內容物為糙米者,以「糙米」表示。
(2) 內容物為白米者,以「白米」表示。
(3) 內容物為圓糯米者,以「圓糯白米」或「糯白米」表示。
(4) 內容物為長糯米者,以「長糯白米」或「糯白米」表示。
(5) 內容物為胚芽米者,以「白米」、「胚芽白米」或「胚芽米」表示。
(6) 內容物為發芽米者,以「糙米」或「發芽糙米」表示。
(7) 內容物為黑糯米者,以「糙米」、「糯糙米」或「黑糯糙米」表示。
(8) 內容物為紅糯米者,以「糙米」、「糯糙米」或「紅糯糙米」表示。
(9) 內容物為糙米、白米混合者,以「糙米○%、白米○%」表示。
(二)品質規格
指內容物品質之組合及含量。品質規格符合國家標準相當等級者,應標示其等級。未達國家標準者,標示等外,並應依國家標準所定品質規格項目標示含量。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0.2公分,但表面積不足二百五十平方公分之包裝或容器,以其他足供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為之者,不在此限。
例:(1) 糙米 以國家標準等級「CNS一等」、「CNS二等」或「CNS三等」表示;或標示「等外」並列出水分、夾雜物、稻穀、熱損害粒、發芽粒、被害粒、異型粒、碎粒、白粉質粒、未熟粒等各項品質規格項目之含量百分比。
(2) 白米 以國家標準等級「CNS一等」、「CNS二等」或「CNS三等」表示;或標示「等外」並列出水分、夾雜物、稻穀、糙米、熱損害粒、被害粒、異型粒、碎粒、白粉質粒等各項品質規格項目之含量百分比。
(3) 圓糯米 標示水分、夾雜物、稻穀、糙米、熱損害粒、被害粒、異型粒、碎粒、未變糯粒等各項品質規格項目之含量;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者,得標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4) 長糯米:同例(3)圓糯米標示方法
(5) 胚芽米 標示水分、夾雜物、稻穀、糙米、熱損害粒、被害粒、異型粒、碎粒、白粉質粒等各項品質規格項目之含量百分比。
(6) 發芽米 標示發芽粒之含量及水分、夾雜物、稻穀、熱損害粒、被害粒、異型粒、碎粒、白粉質粒、未熟粒等各項品質規格項目之含量百分比。
(7) 黑糯米 標示水分、夾雜物、稻穀、熱損害粒、發芽粒、被害粒、異型粒、碎粒、未熟粒、未變糯粒等各項品質規格項目之含量;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者,得標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8) 紅糯米:同例(7)黑糯米標示方法
(9) 糙米、白米混合 標示水分、夾雜物、稻穀、熱損害粒、發芽粒、被害粒、異型粒、碎粒、白粉質粒、未熟粒等各項品質規格項目之含量百分比。
(三)產地標示方法
產地指製造糧食之原料生產地,應於包裝或容器正面之明顯位置清楚標示。國產糧食應標示國名或臺灣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名稱;國外輸入之糧食應標示生產國國名;混合二種以上不同國別之糧食者,應分別標示其比率。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0.6公分。
例:
(1) 國產食米 臺灣台東縣生產:產地以「中華民國」或「臺灣」或「台東縣」表示。
(2) 國外輸入之食米 美國加州生產:產地以「美國」表示。
(3) 混合二種以上不同國別之食米 臺灣及美國混合米:產地以「臺灣○%、美國○%」表示。
(四)重量標示方法
內容物包裝重量應以公制標示淨重,並得標示誤差值。重量容許誤差範圍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一二九二四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之相關規定,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0.2公分,但表面積不足二百五十平方公分之包裝或容器,以其他足供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為之者,不在此限。
例一:淨重 3公斤包裝食米標示方法:重量以(重量或淨重):「3公斤±1.5%」或「3公斤」表示。
例二:淨重500公克包裝食米標示方法:重量以(重量或淨重):「500公克±3.0%、500公克±15公克」或「500公克」表示。
例三:淨重12公斤包裝食米標示方法:重量以(重量或淨重):「12公斤±150公克」或「12公斤」表示。
(五)碾製日期標示方法
碾製日期指食米製造之日期,應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示年月日。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0.2公分,但表面積不足二百五十平方公分之包裝或容器,以其他足供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為之者,不在此限。
例:101年6月30日碾製之包裝食米:碾製日期以「101年6月30日」或「101.06.30」或「2012.06.30」表示。
(六)保存期限標示方法
保存期限指自製造日起至食用安全無虞之期限。保存期限得推算為有效日期者,得標示有效日期。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0.2公分。
例:可保存三個月有效日期至101年6月30日之包裝食米:保存期限以「3個月」或有效日期以「101年6月30日」或「101.06.30」或「2012.06.30」表示。
(七)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標示方法
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指製造、輸入或經銷糧食之廠商資料,廠商為糧商者,其應標示之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應與糧商設立登記之資料相同。產品經委託製造、輸入或經銷者,以委託人資料為之。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0.2公分。
例:(1) 包裝食米由A廠商製造或經銷
廠商名稱:OOOO廠商(A廠商全稱)
地址:OO縣OO鎮OO路OO號(A廠商地址)
電話:OO-OOOOOOOO(A廠商電話)
(2) 包裝食米由A廠商由國外輸入
廠商名稱:OOOO廠商(A廠商全稱)
地址:OO縣OO鎮OO路OO號(A廠商地址)
電話:OO-OOOOOOOO(A廠商電話)
(3) 包裝食米由A廠商委託B廠商製造或經銷
廠商名稱:OOOO廠商(A廠商全稱)
地址:OO縣OO鎮OO路OO號(A廠商地址)
電話:OO-OOOOOOOO(A廠商電話)
五、其他事項
(一)國外輸入之糧食應於銷售前完成中文標示。
(二)廠商對所銷售糧食之標示、宣傳,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三)包裝或容器標示稻米品種者,應與內容物之品種相符。
(四)品質規格未達國家標準等級二等以上時,不得使用優質、良質等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或混淆之類似文字標示、宣傳或廣告。
(五)食米混合其他食品,以包裝或容器形態出售,且包裝或容器內食米含量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依糧食標示辦法規定標示。
(六)市售食米碾製日期及保存期限,應印刷於包裝或容器之上,不得以黏貼方式為之。
(七)食米經過特殊處理者,應予標明處理方法。
(八)食米包裝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九)食米混有食品添加物者,應依衛生署規定標示。
(十)食米為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一)CAS食米類應標示項目,除應符合糧食標示辦法規定標示外,另應依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優良農產品食米項目驗證基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有機米及產銷履歷米,除應按糧食標示辦法規定標示外,另應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標示。
(十三)散裝食品標示:有容器或包裝食品外陳列販售之其他食品,應依衛生署公告規定標示品名、原產地(國)。相關公告內容,可至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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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立大村國中2016網路博覽會 津津樂稻小隊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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