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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小姐您好: 感謝您對薪傳藝師的關注及對下一代引導式教育的重視。本中心提供附件影像供您參考使用。 根據本中心負責智財權同仁提供: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另外第65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之侵害。」 而合理使用判斷的基準,包括非營利教育目的、所利用質量之比例、利用結果對市場與價值的影響等等。如在合理範圍,可直接引用,但需尊重著作人格權,註明引用出處。 本中心提供之影像資料是作為臺灣工藝之家及工藝薪傳錄文宣推廣用照片,茲選如附件,同意您小孩本次作業報告使用,並請依著作權法標註資料引用出處為本中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再直接聯絡本中心。 謹此回覆 順祝 藝祺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敬上 |
信件編號:201511260028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辦單位: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傳 真:02-3343-7784 承 辦 人:陳OO(考量個資法問題,故不將承辦人全名寫出) 聯絡電話:7736-6227 發文日期:104-12-01 發文文號:臺教師字第10400907085號 回覆內容: 許小姐您好: 您於104年11月27日寄給部長的信件,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有關您來信所提,欲引用本部於民國77年出版「中華民國-民族藝術薪傳獎」一書內文照片等相關介紹問題,敬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二、倘屬前揭情形係屬合理範圍內之引用,僅須於文內註明圖片引用出處係為本部出版刊物即可,無須另簽屬授權書。 敬祝 貴子弟作業順利 後續如有相關建議或需求,可洽本部聯絡人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陳小姐:02-7736-6227 教育部敬上 |
紀國章於 2015年10月21日 下午11:16 寫道: 紀國章老師啟10/21 |
您好: 外交部國際傳播司敬啟 |
許小姐您好: 有關 臺端為小孩參加國際網博競賽需要,請提供愛國獎券與藝術薪傳獎得主吳敦厚先生有關之資料乙案,經查愛國獎券第1122期係採吳敦厚先生之作品為圖案,有關該期愛國獎券之樣式圖案等資料,可上維基百科網站查閱(網址:http://zh.wikipedia.org/zh-tw/%E6%84%9B%E5%9C%8B%E7%8D%8E%E5%88%B8,愛國獎券-維基百科→資料來源→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1950-1987年發行之愛國獎券→第125頁→第1122期),該網站提供彩色版愛國獎券樣式及相關資料介紹,希望對您小孩之參賽有所助益。 敬祝 平安如意 臺灣銀行敬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