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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照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一.文化業務:指推展文化藝術有關之工作。

二.文化志工:指志願參與文化業務服務者。

三.文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指行政院文化建委員會(以下簡稱

會)及所屬、運用志工推展文化業務之機關(構)、學校及本會主管之法人或經政

府立案之團體。

第三條:本辦法獎勵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文化志工:於運用單位從事服務工作之個人,連續三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達到一

                       千五百小時以上,精運用單位考核有具體績效者。

二。文化志工團隊:余運用單位從事志工服務工作之團隊,定有組織規定,至少成立

                              3年,志工人數達30人以上,精運用單位考何運作良好,定有

                               定期、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者。

第四條;本辦法獎勵之獎項、名額及基準如下:

一.文化志工:

(1)金質獎十名:連續服務七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達三千五百小時以上,並曾獲銀質獎後

繼續服務滿2年,績效卓越.,.且未曾獲金質獎者。

(2)銀質獎二十名: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並曾獲同質獎後服

務滿兩年,具有優質表現者,且未曾獲頒銀質獎者。

(3)銅質獎五十名:連續服務三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服務熱心、

                          工作績效,且未曾獲頒銅質獎者。

(4)特殊貢獻獎:不限名額。

    對所服務運用單位具符合公一、重大、特殊事蹟,足為全國楷模者。

二.文化志工團隊:文化志工團隊獎五名,於推展志願服務,就團隊精神、整體表現及服

績效等綜合評鑑為成績優良,且未曾獲頒文化志工團隊獎,或獲獎三年後,有新事

蹟表現者,頒給獎座或獎狀。

第五條:文化志工或文化志工團隊符合前條規定者,由所屬運用單位,於本會公告期

內,填具推薦書表,辦理推薦作業;期推薦名額如下:

一、文化志工:以該運用單位志工人數之十分之一為限。但文化志工人數未達十人

者,得推薦一人。

二、文化志工團隊:已推薦一團隊為限。

第六條:一錢條規定推薦文化志工及文化志工團隊,由本會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人

             員組成評審會,進行審查。

第七條:本辦法之獎勵,由本會定期以公開方式辦理,並得併以其他獎勵方式為之。

第八條:依本辦法獎勵之文化志工及文化志工團隊,其所填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