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強化執行污染管制,導護海洋生態。不因為經濟發展而犧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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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幾種污染排放須受管制:
a. 防止陸源污染:海洋放流管、海岸放流口排放廢污水、沿岸廢棄物堆置或垃圾處理場之污染物。
b. 防止船舶對海洋污染:船難致排洩燃料油或所載物品、輸送油及化學品之施損壞或意外致排洩
c. 防止海域工程污染:探採油礦之設施損壞致排洩、任意傾倒或排放污染物質至海域
d. 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未經許可之海洋棄置、海上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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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升污染時發生的應變能力: 例:油源污染時,要能及時的成立緊急小組,調派人力進行相關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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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節錄自「海汙法第十條」:為處理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行政院得設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為處理一般海洋污染事件,中央主管機關得設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工作小組。為處理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緊急應變計畫,應包含分工、通報系統、監測系統、訓練、設施、處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除了行政單位外,執行搶救油污污染單位(海巡署)定期的參加防災演練,也可以增加救災時的效率。(中華民國環保法規資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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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削減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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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污染排放標準,嚴格規範。加強縣市政府合作,共同取締像是工業廢水排放、油污排放、海洋棄置及海上非法焚化等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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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垃圾回收、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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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的回收及利用,減少垃圾被排放入海的機會;嚴格管制廢棄物的處理;多多舉行淨灘活動;鼓勵社會大眾少用塑膠製品。
進年來台灣推行環保有長足進步。在政府積極推動下,台灣在世界各國回收率的排名總是領先。自95年起推行垃圾強制分類以來,台灣平均每人每日垃圾生產量也逐漸下降(圖三),而整體來看,台灣 「96年全國垃圾回收率已高達38.70%,超越美、英等先進國家。2006年垃圾回收率,美國為32.5%、英國為27%,台灣為35.4%」(環境資訊中心,2008)。台灣的回收成效已超過美、英、日等先進國家,成果受到全球矚目,更吸引許多國家派員至台灣進行經驗交流。
圖(三)每人每日垃圾產量。
數值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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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劃設相關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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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劃設、管理海洋保護區,減少海域不當被破壞、污染。
除了劃設海洋保護區外,政府也制定了「飲用水管理條例」,規範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定的距離內,不得有污染水質及開發之行為。污染的部分包括了: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工業區開發或污染性工廠的建立;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盡力保護我們能有乾淨的水源,避免陸上水源的污染流到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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