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制定法律,而執行法令則是行政單位的責任。目前台灣已經有許多有關海洋保育的法律條文了,不論是海洋保育或是海鮮食品安全又或者是漁民捕撈限制有耶法條甚至比美日歐盟等先進國家更嚴格,但是行政單位卻沒有執行地很完全。
拖網漁船是屬於較大漁船,規定應在6海哩外才可作業,可是這些雙拖漁船卻在3海哩內作業,不但破壞近海資源也破壞小漁民(非駕駛拖網漁船的漁民)的漁具,萬一發生海上衝突後果不堪設想。
原台南縣漁民憤慨表示這些大型拖網漁船雖然離開將軍港,停靠安平漁港之後還是換湯不換藥,作業範圍大部分還是在大台南沿海,使得台南漁民的漁獲量大減,海洋資源日益枯竭。
漁民也憤慨表示他們每次打118向海巡署反應總是慢半拍,效果不彰,政府公權力蕩然無存,難怪大型拖網漁船會有恃無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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