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鯖魚的故鄉 - 南方澳  
 
大家來護鯖前言 台灣海洋簡介 宜蘭海域問題 護洋行動 海洋保育123
 

 (17) 國家環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之目的在於促進人類與環境間豐饒且令人愉悅之和諧,努力防止或減少對環境與自然生命的傷害,並增進人類之健康與福祉。此法揭示了充分了 解生態系及自然資產對全民福祉與發展之重要性,與每一世代均應為其後代子孫保管環境之義務,允許合理使用環境,但須維護自然資源之永續發展。因此建議當進 行可能對人類環境產生影響之規劃及決定時,應設置環境品質委員會加以協商討論,確定適切之方法與程序,以避免危害環境。

   (18) 海岸地區管理法(Coastal Zone Management Act
     海岸地區管理法於1972年頒布,主要目的在鼓 勵各海岸州政府保存、保護、發展、並儘可能復育或提昇海岸自然資源之價值,包括溼地、河口、沙灘、瀉湖、與 珊瑚礁生態等等。此法案之特點之一為其非強制性,然而若州政府願意參與,美國聯邦政府會給予財政上的援助。此法案另一特點為確保州海岸管理計劃的一致性, 一旦各州的海岸管理計劃通過之後,其他各級單位包括聯邦政府的海岸管理計劃,都必須以州計劃為依歸,不得與其相牴觸。此項特點大大地強化了海岸管理的整合 性,可避免浪費許多無謂的時間與資源。

   (19) 瀕危物種法案(Endangered Species Act
     瀕危物種法案於1973年通過,主要目的在保育受威脅的與瀕危的植物、動物、與其棲地。美國魚類與野生動物局(Fisk and Wildlife Service)現已列出632種瀕危物種與190種受威脅的種類。此法禁止騷擾、傷害、捕獵、收集、或追捕(總稱為take)這些物種,並亦禁止任何傷 害其棲地之行為;另外,進出口這些物種也是違法的。其中受威脅及瀕危的海洋物種包括海龜,藍鯨、露脊鯨、大翅鯨等大型鯨,瓶鼻海豚、港灣屬海豚、北方海 獅、僧海豹等小型哺乳動物,另外還有太平洋鱈魚、銀鮭魚等等。
(20)
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Marine Mammal Protection Act
     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頒布於1972年,主要目的在於保育及管理海洋哺乳動物,包括鯨豚類與鰭腳類,保護其所有種類免於騷擾、捕獵、與傷害。此法為減少漁鯨 豚誤捕奠定了管理制度,規範野外科學研究,制定了海洋哺乳動物展示的基本要求,並規範海洋哺乳動物及其相關產聘的進出口等等。然而許多人認為此法偏愛海洋 哺乳動物(species preference),質疑不該不論其瀕危與否,特別立法僅僅保護某些物種;加上美國禁止違反此法而捕捉之魚類進口,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迄今仍引發許多 爭議。

   (21) 永續漁業法(Sustainable Fisheries Act
     1976年之漁業保育管理法(Magnuson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Act)於1996年正式修訂為永續漁業法,旨在保護健康之魚群,以維護商業性及娛樂性漁業之永續發展。保育工作有二部份:保育與管理,漁業監測與研究, 內容包括保護魚群之重要棲地、終止商業魚種的濫捕,重建因濫捕而衰微之漁業產業,減低非商業魚種之誤捕,並重整漁業管理。此法目前保育約201種魚種,並 管理高度遷移性魚種(highly migratory species),北太平洋與西北大西洋漁業,與規劃漁業管理計劃等等課題。

   (22) 淨水法(Clean Water Act
     由於逐漸憂心水質污染影響大眾健康,美國政府於1972年頒定淨水法,主要目的在恢復及維持美國水體之化學、物理、及生物方面的完整性。為了達到此項目 標,淨水法致力於維護一個可以支持水環境及鄰近生態之健康生存、並提供大眾一個乾淨之親水環境的良好水質。淨水法不但建立了管理廢污水排放之制度,設定了 地表水之水質標準,並嚴格執行許多規範與計劃以管理水質,可說是美國水質保育工作之里程碑。

   (23) 建立全面性永續發展推動組織及決策機制
     經由對一個地區的發展趨勢的掌握,而透過指標的發布與宣傳,也傳遞給決策單位及一般民眾訊息,哪些發展是無法持續而需加以改變的。此時需要主動促使工作能 由推動小組擴大到網狀的面向,再由此網點推動全民配合共同行動,以將此運動真正的植根社會。全面性的推動組織應由行政部門、學者專家組成的推動小組來主 導,邀集工商業代表、環保團體、民意代表、學者專家、其他非政府組織等行動主體,以圓桌會議的方式召集在一起,共同規劃永續發展的行動方案,帶動各級行政 部門、企業、民眾動員起來落實行動。

   (24)海洋保護、研究、與保護區法
    (Marine Protection, Research and Sanctuaries Act
  海洋保護、研究、與保護區法公佈於1972年,主要管理海洋傾拋廢棄物之行為,支持相關研究計劃,並提供給海洋生物保護區設計與規範之參考。此法亦稱為海 拋法(Ocean Dumping Act),文中建立了海拋之許可制度,嚴格規定海拋地點與條件,限制傾拋海中之廢棄物種類,以避免危害人類健康與福祉、海洋環境與生態、以及海洋經濟發展 之可能性;並奠定了海洋生物保護區計劃,以保護重要海域環境之保育、娛樂、生態、與美質價值。

http://study.nmmba.gov.tw/upload/Resource/conserv143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