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
遠期措施有海域珊瑚定點監測,以長期觀察生態變化,同時委請縣籍立委提案審議海洋污染防治法以劃清權責。農業局、環保局各依行政體系爭取經費,委 託學者專家進行宜蘭海域珊瑚分布調查與保育。和平專用港海拋工程泥沙漂流,可能影響珊瑚棲地,由環保局蒐集環境影響資料,縣政府再轉學術單位評估其影響。
一、國際海洋保育法令
由於過去人類認為海洋為「無主物」,因此對於海洋資源總是盡量攫取、不知節制。直到二十世紀中,當海洋資源逐漸枯竭,過去「海洋自由」的觀念才慢慢轉變,
人們才重新認識海洋應為「共有物」,該是全人類的共同財產,需要各國適當的保護與管理,因此逐漸研擬出國際海洋法令。國際海洋法令並不同於一般國家法令,
無法強制要求每個國家遵循,一般是透過簽署公約的方式尋求各國的支持與認同。然而全球對於海洋的共識與共管對海洋保育工作甚為重要,因此亦列出討論。
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經過十年的研究討論才得以完成,被稱為「海洋憲法」,如今已有132國批准或加入該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建立海洋 綜合管理制度的重大步驟,尤其是第十二部分「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中明確指出,各國雖有開發其自然資源的權利,但也應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並強
調全球性及區域性的合作、資訊與技術的交換等等的重要性。第十二部份的論述對海洋環境破壞的復原,以及未來的保育將有極大的貢獻。
三、二十一世紀議程(Agenda 21)
二十一世紀議程是1992年地球高峰會的成果之一,
檢討人類數個世紀來過度開發環境對生態造成的衝擊,為了保育地球環境資源而提出各種策略。其中第十七章
討論許多海洋保護及永續利用的方向,包括海岸地區之綜合管理及永續發展、海洋環境保護、公海海洋生物資源之永續利用及保育、海洋環境與氣候變遷不確定性之
研究、國際與區域之合作協調、與小島之永續發展等六項主要內容,各會員國有責任以此六項內容為目標,共同改善並維護共有的海洋環境。
四、生物多樣化公約
1992年,首次高峰會於里約熱內盧舉行,為了保護
受威脅物種與生態系統,維護地球生物多樣性及確保天然資源的可持續使用,超過一百名國家元首通過了生物
多樣化公約。此公約考量公平及責任分攤之原則,指出國與國之間應互相交流合作,包括科技合作與資金、基因資源及生態科技的轉移,以確保基因資源得以公平分
配。生物多樣化公約是第一條明列各國在生物多樣化科技合作方面之義務與責任的國際法,為近年來國際法、國際關係、及環保運動中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五、重要溼地公約(拉姆薩爾公約)
重要溼地公約於1971年訂定,承認人與環境互相依
存,闡明溼地之基本生態功能,可調節水系、清潔水質,為化育特有動植物群落之重要棲地(尤指水鳥之棲
地),並指出溼地為經濟、文化、科學及遊憩之珍貴資源,一但經破壞便難以復原。因此必須停止對濕地的侵害,以避免溼地生態的繼續喪失。溼地公約希望各國能
完善地制定前瞻性之國家政策,進行溼地生態之研究,訂定相關之保育計劃,妥善地管理應營溼地生態,並鼓勵國際間的協調與合作,攜手挽救全球迅速消失之溼地
生態。
六、遷移性野生動物保育公約
(波昂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Conservation of Migratory
Species of Wild Animals)
永續發展是指「目前與未來發展所需的自然資源,不致被耗盡或劣質化的經濟成長方式與活動」。依照「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於1987年發表的
<<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對於「永續發展」作以下之定義:「滿足當代人的需足又不危及後代人滿足其需求的發展」。而國際自
然暨自然資源保育聯盟(IUCN)等國際性組織於1991年出版的<<關心地球>>一書中,「永續發展」則被定義為:「在生存於
不超出維生生態系統承載量的情形下,改善人類的生活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