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議會
臺灣議會

歷次請願運動的展開

  溫馴的台灣人期待一九二一年底到期的六三法能夠廢除。一九二零年秋天,林獻堂到東京活動,田總督卻在同時宣佈本島的實情,尚未達廢除本法之境,失望的台灣人在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廿八日於東京富士町教會舉行示威活動,由新民會及台灣青年會主辦。十二月,林呈祿在台灣青年第五期上發表六三法問題的歸著點,強調台灣的特殊性,主張與其同化,毋寧使台灣有特別的代議機關,即設置台灣議會。林獻堂支持這個主張,他們為避免極端的自治要求刺激統治者的不安,首先的目標只放在民選的議會,爭取台灣的特別立法及預算的協贊權。

  委婉的台灣人向當局表示”台灣為帝國統治之一部份,故在台灣統治上倘有需要設立特別制度,其範圍亦需根據立憲政治之原則,此乃當然之理。然台灣統治制度,在其初期,為顧慮台灣固有文化制度及特殊民情風俗,乃有特別立法之必要,且已統治日淺不宜遽循立憲政治之常軌為理由,帝國議會於明治廿三年以法律第六十三號賦予台灣總督……”台灣人已經忍耐廿五年了,儘管庶政盡舉,秩序井然,實則總督獨裁,民意未暢台灣人未能享受憲政的待遇,所以,要求設置由台灣人自己成立的議會,俾能與帝國議會相輔相成。

  田總督列席一九二一年二月廿日的貴族院,他堅決反對這種類似英國對歐洲,加拿大之獨立政治體﹔貴族院不接受台灣人的請願,眾議院也跟進。田總督更在二月廿四日召集林獻堂等人,警告他們不可”煽動島民輕舉妄動,妨害治安。六月,台灣總督府設置府評議會,林獻堂被安撫為府評議員,與御用紳士,走狗同列。

台灣議會期成同盟

  蔣渭水等人不滿獻堂的怯懦,宣稱除此輩外仍由我等純潔青年一手擔負這個重任,他們不畏懼當局的迫害,宣稱如果能達成台灣議會的成立,並同時產生台灣人的人格,則被捕下獄也在所不惜﹔如果害怕而自撤旗幟,"則無異人格的自殺"。他召集石煥長,邱德金(醫)等人繼續奮鬥。一九二三年一月十六日,石煥長向台北市北警署提出”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的結社申請,屢遭警方勸阻,他們計劃在二月成立大會,但在二月二日,石煥長街道總督府的禁令書,理由是違反(治安警察法)第八條第二項(為維持安寧秩序)。禁歸禁,他們照常活動。二月廿五日,蔣渭水與蔡培火,陳逢源三人為代表到東京請願。

無力者大會

  台灣人繼續向日本帝國請願,宣稱並非要求在台灣設立掌有立法全權之議會,及參與地方性法規之省議罷了(一九二四年七月五日第五次請願的<解釋書>)。但是,前總督府秘書官松田三德指控,其目的在於台灣獨立,脫離帝國而已。他更抨擊運動的別動對(文化協會)假借啟蒙文化知名,鼓吹民族主義﹔大部分的台灣人都頃向延長主義,這種請願只是少數激進的留學生所為。

  在第五次請願的同時,辜顯榮等有力者也在六月廿七日召開有力者大會,公然抵制請願運動。林獻堂也復出,率領文協的幹部,在七月三日召開台北台中台南三地的全島無力者大會,發誓要撲面緯造者輿論蹂躪正義的自稱有力者之怪物。林獻堂挺身而出,把這群外來統治者撐腰的走狗們重重打一記耳光。以後他們的活動連當局也不重視,就不了了之了。

運動的退化

  外來統治者對於議會設置請願摁動頗具戒心,當時的<警務局方針>就分析運動的背後是一種殖民地自治運動,是帶著明族運動色彩,激起沉溺於民族自決,民族解放的學生團體的共鳴與參與。幹部間或著期待回歸中國,或夢想台灣獨立,只有只單純要求本島自治的。總之,實質上都是在追求脫離日本,匯成一個反看總督的團體。因此,在對策上要安撫與取締並用,分成三個具體策略:

  一 宣佈不得設置台灣議會,使民心有所歸向。

  二 對參與者先於溝通,勸其中止,不聽勸者則嚴加監視。

  三 承認狹義的參政權及地方置自治之改善運動,使島民之希望有所寄託。

  一九二七年一月,台灣文化協會分裂,自治運動,也跟著回天乏力了。一九二八年四月,蔡式過道東京時,被台灣學生的左派指責,他們攻擊請願是有產階級向日本帝國主義哀求,企圖妥協,害怕總督府的壓迫而脫離大眾運動,是被壓迫民族最大恥辱,暴露出最卑劣的醜態。

  一九三零年八月,民眾黨又分裂,台灣土著布爾喬亞組成單一目標的台灣地方自治聯盟,從此抗日的態度曖昧,議會請願到此也成強弩之末,第十二到十三次的請願,連代表也沒派,只用遊記了。一九三三年底,警方要求林獻堂停止運動。一九三四年九月二日,林獻堂召集各地幹部廿八人於台中大東信託,協議停止請願,理由是:

一 此際應大團結﹔

二 避免被誤解為獨立運動﹔

三 避免授與日人反對改革地方自治的口實。

歷經十五年的請願運動就如此消聲匿跡了。

 

附註: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理由書

 

一、台灣特別立法之由來

  台灣者為日清戰役之結果。依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在馬關締結之媾和條約,由清國割讓與日本,一孤懸太平洋中之島嶼也。面積二千三百三十二方里,現在人口三百七十萬人,實為確立帝國南進政策樞要之門戶也。在此帝國南方門戶之台灣,就三百年來由福建廣東移值之漢民族為對象,當以如何之政治組織而統治之乎,此實可以決定帝國新領土經營之終局的成功與否之根本問題也。

  領台當時百事草創、因其在清朝治下原有二百餘年固有之文化制度,與漢民族四千餘年來特殊之民俗習慣存在,到底不能以與內地同一之法令,故認其統治上有施特別制度之必要,然從理論上言,日本帝國者,立憲法治國也。雖使台灣為特別統治制度,亦須準據立憲法治之原則,乃以當時民心之傾向不一,地方之秩序未固,不能即如內地遵守立憲立法之常軌,而附與新附島以政治參與權也,為此理由,遂於明治二十九年以法律第六十三號附與台灣總督特權,得發有法律效力之命令,即委任行政官之總督以帝國議會之立法權,且基於委任立法,以總督所發之律令而制訂法律條例,其結果在制度上遂以行政、立法、司法之三權統歸諸總督一人。其後雖於明治三十九年以法律第三十一號為多少法文上之改正,又如昨年以法律第三號似有縮少特別立法之範圍,然其實根深蒂固之歷史的台灣種種特殊事情,不特不能為此而減滅,竊恐亦當無消滅之時期,從而台灣特別立法之根據必益鞏固,絕不得視為經一定之期限,便可以廢滅之過渡的性質者也,且就右改正之法律第三號而觀,原非以內地法律之效力,當然即於台灣,特就認為施之台灣無礙者,待敕令之指定,使得施行於特別法域之台灣耳。

  如此台灣自改隸以來閱二十七有七星霜之今日,尚儼然存此特殊之民情慣習者,實為台灣當局從來所極力主張而維持之特別立法之基礎的根據者也。雖然此絕非可以為否定台灣不得准用立憲政治之理由也。蓋領台當時有如前述,欲起導民心之歸向,保持地方之安寧,總督或有示以絕對威力之必要,今也百政既已就緒,秩序以復整然,早已失其與現代立憲制度相背馳之政冶而為變則的存續于日本帝國內之台灣之根據焉。吾人於此不欲喋喋而論過去廿餘年問台灣警察政治之良否,唯信今次彼等台灣人提出帝國議會之台灣議會設置請願,實基於台灣民眾之政冶的自覺,而合現代立憲思想之國民的要求者也。

二、台灣住民有附與特別參政權之必要

  夫歐美文明諸國所發達之立憲政冶,已為今日世界共通之真理,人類共存之要件,而其理想,係以自覺之民眾輿論為基礎,於立法則依代議制度,於行政則尚自治制度,於司法則取陪審制度,悉附與參政權於國民.在乎圖完全之國利民福也,固參政權附與之裎度,在應人民發達狀況而有多少之差,寧獨為母國民之專有,而殖民地住民不得參與,斷無是理也,恰與內地近來之熱烈要求普通選舉之非不法運動者相同,台灣住民之要求台灣特別立法參與權者,亦猶是正當合理之行為,可斷言者也。唯就台灣往民得以參與立法之時期如何,雖有多少之爭點存焉,然如前述台灣今日之社會狀態,於維持行政立法同一制度之必要時期,早已徑過矣。殊如歐洲大戰後,於巴黎會議而締結國際聯盟條約,促文明諸國外交內冶之根本革新,圖後進人民之福祉及發達,確立殖民地統治新原則,最近又於華盛頓會議,縮少三大強國之海軍,訂結四國協商之條約,協定太平洋之防備,在外觀上雖似可保持世界恆久之平和,然若一足步入於各國各社會之內部,彼弱小人民,行見不時高唱民眾政冶;絕叫人道正義,且要求解放自由改造社會,從而人類社會之前途,尚未可遽許為樂觀也。方茲世界的變局靡定之秋,苟為帝國國民,正宜外計友邦和親,內圖國民一致,以貢獻世界文化而維持人類平和。誠如是,在帝國新領士之台灣島內三百五十餘萬新附民眾,不能不就其地理上使之助成帝國南方之進展,就其歷史上使之促進日華而民族之親善,以完其重大之使命焉,是則先宜於台灣準據立憲政冶之本義,使新舊種族之待遇均等為急務,固不待言,若如從來於統治組織上,總督一面為立法機關制定律令,又一面為行政機關而執行之,不寧惟是,且由自己命令設置法院以維持之,臨機應孌,暢所欲為,倘常得公正嚴明之總督,或不生若是之弊害,然而鑑乎既往,推之未來,必知此決非更可存續之制度矣。故依此非立憲的制度,抑制人權,使民意不能暢達,徒令新附民眾隱忍鬱積,循至自暴自棄者,或難保不遺污點於將來東洋之發達史上,而帝國殖民地統治上亦不無功虧一簣之虞矣。是故今次彼等台灣住民所以對於帝國議會要求合理的特別參政權,是豈非適應時勢之國民的熱誠所發露者哉。

三、請願台灣議會設置之要旨

   據以上所述,台灣既有特別立法之心要,則今後自當永繼續之,且又須於台灣準據立憲政冶之常道,而使其住民參與特別立法,其時機固已到來也。彼等請願人係鑑於保持東洋平和之帝國地位,徵之世界時潮澎湃之目前情勢,欲統一台灣民心,則捨使其住民參與特別立法之外竟無最善之方策矣,故昨年經於帝國議會請願台灣民選議會之設置,而本年亦再提出也,惟台灣議會者,不問住在台灣之內地人與本島人,以及行政區域內之熟蕃人,均得公選代表者以組織。而可以議決台灣特別法律並協贊台灣預算之特別代議機關也。故於性質上如內地台灣得以共通之立法事項,仍屬之帝國議會,唯關於實際上帝國議會所不能為之台濘特珠事倩之立法,則屬諸台灣議會而已耳。如此台灣議會設置之目的,無為局限關於台灣之特殊事情而有不徹底之嫌歟?然鑑於過去及現在倩況,必得知其所以然而然也。或謂既認台灣有布特別代議制度之必要,盍不於百尺竿頭更進一步,要求如英國自冶領之新西蘭濠洲等,具有完全立法議會,與完全責任內閣之殖民地自治歟?雖有為此論者,是蓋徵於歐洲戰後發達之民族的精神,在理論上固非不當之議論,然而鑑察台灣之現狀。尚未能達成如斯長足進步之理想論者也。

四、對於反對論之批評

  如上所述,彼等之請願台灣議會,洵為帝國統治上計,而要求最為適應世界時勢,準據立憲精神,符合島民趨向之特別代議制度,以望特別參政而已,豈但毫無非國民的意思存焉,實為帝國新附人民出于熱誠欲盡其最善之天職者也。然而不幸猶有不察彼等苦衷之母國人士而為反對之論者,玆略舉其論點如左。

  (一)反對論者曰,台灣現在之特別立法,有可以撤廢之性質,早晚能就台灣住民選出代議士於帝國議會,使可與內地一律立法,無特就台灣設置立法議會之必要云云。若然何以從來基於台灣島民特殊之文化制度,民情慣習並至思想信念,二十七年來為台灣當局極力維持之特別立法,乃當時不之撤廢,而俟二十數年間台灣舊慣調查會十分查定,且成為慣習法,而既堅且固之後,始思欲得而破壞之,頗難以理解者也。假令讓一步言,縱使將來得於帝國議會為關於台灣之特別立法,是將以不通台灣特殊事情之大多數母國議員,而令其制定與自己無直接利害關係之法律,胥非現代的立憲民意代表政冶之精神,洵不徹底之論也。試詳言之,內地選出之議員不通台灣事情,匪惟關此實況之智識經驗極其淺薄,且不似台灣選出讓員之痛切,以其無利害關係之感,若有提出關于台灣統治根本問題之重大議案之時,而此議案雖與台灣多數住民之意見相反。然而內地議員,就中如屬於當時組織政府之多數黨議員等,勢必擁護政府,重當局之意見,結局於事實上必至生出不顧少數台灣議員之意見,此易明之理也。誠如是,雖謂與台灣住民以參政權,而亦不能擁護台灣自身之利益,可謂為有名無實之參政權已耳,不寧惟是,反能播內地台灣間之永久紛爭之種子。又台灣選出之議員與內地選出議員,因社會上經濟上諸種事倩之差異,於內地發生糾紛問題之時,台灣選出議員既不通其事倩,又何從決定,既非自己選出地之台灣地方重大關係問題,其能確持中立之態度歟,胥未可知,甚至為議員爭奪或買收之目標,為此而有禍延政冶上之險,是以彼等有設置適應台灣實情之特別立法機關之請願,要求確立名實俱全之制度,此不獨於理論上,即於實際上亦有極徹底之合理的根據者也。

  (二)憲法上在帝國內只限一箇立法議會,不許二箇以上之存在,故台灣之設特別立法議會,必違反憲法云云,有持此反對論者,夫憲法就理論上而言,有行於台灣與否,今日之學說尚未見一致,然而實際上憲法明文之大部份,尚不能行於台灣,則不容疑矣。假令全部行於台灣,則從來憲法上之立法事項,而以一般的委任於行政機關之總督,不惟明與憲法明文違反,亦與立憲的三權分立之根本精神相背馳焉。台灣之特殊事情,既不得與內地一同立法,雖明知違反憲法,而政治上有不得不認行政機關兼使立法之必要,若然而謂為不得設置代議機關以行立法者,無是理也。夫憲法者,隨時代之遷移而具有進化的性質也哉。故作此反對論者,僅知固有之舊日本,而不悟膨脹之新日本,全不解所以致帝國強大之道者也,宜乎採彼英國於多處殖民地設置立法議會,及米國於各州設獨立州會之先例,各於其地方為適切立法,益以增進其國之強大,而為他山之石焉。

  (三)有從殖民政策上標榜本國延長主義,欲遂行其不徹底之同化政策,對彼等之台灣議會設置請願而為反對者。夫嚴正意義之同化政策者,是即欲以歷史信念,民倩慣習有異之台灣,一如統治內地府縣者治之,而全部施行內地社會所行之法令制度,務圖滅卻島民固有之持性,而統一渾化之也。若然,凡欲抹殺新附民族之歷史者,勢將強令遵行母國之習慣思想,匪特不自然之虞甚多,且不得不無視其發達上必要之社會的要求焉,此若強行於母國移民比殖民地土著人較多之處,抑或於無歷史野蠻人居住之地方,得收幾分效果,或未可知,若欲行諸相當文化歷史之地方,必也使新附民釀成對母國挑發反感之原因,徵之古今史實,固明若觀火也。故一面雖標榜同化政策,而其他一面又有事情而不得不固持自治基礎之特別制度,似此二面政策,實非為冶之本也。如此於統治上利便處,則模倣本國制度,不利處,便採用特別制度,臨機應孌以母國本位為主義,敢信決非可收新領土統治之美果之賢明政策者也。以下特引世界殖民國同化政策之功過史為例證,當可以明台灣特別立法機關設置請願之為正當焉。

  採用同化政策之先進殖民國者,法蘭西也。法蘭西自其大革命後,基於自由平等之精神,確立同化政策,看定殖民地為母國之延長,從各殖民地使選出代表議員於本國議會,然至近時徵諸時勢之推移,與多年之實驗,懷疑同化政策之價值者漸多,將徐徐更變之矣。從來法國在視為不可行之領土而統治亞爾寨利亞,雖排斥土著人之家族以及種族之制度,禁止土地共有,而適用法蘭西本國之森林法等,努力勵行其同化主義的政策,而其結局反致攪亂社會組織,至於母國政府。殊如前世紀末葉以降,經有對於同化政策之有力反對說之出現,又印度支那及其他殖民地同化政策之失敗,已使法國輿論對同化政策大抱不安之念矣。加之一八九八年黎茲尼爾氏提議廢止交趾支那、法領印度、塞尼牙爾等文代表者列於本國會議,一九零零年印度支那總督杜宇袂氏對於殖民大臣之報告書亦有激論,謂立法上及社會上同化政策之有害,而法國政府則自同年以促殖民地財政獨立為目的,而制定新財政法,使從來包含於本國財政中之亞爾寨利亞財政離開而獨立,亞爾寨利亞以外法領殖民地,除起二三保護國,多以同化制度與自治制度並行,殖民地住民選出代議士於本國議會,又同時於殖民地自身之內政,付與以相當之權能,得於殖民地議會議決。由是觀之,可知法國鑑於過去同化政策之失政,已次第認定自治的制度之必要矣。夫法國基於自由平等之精神,而以民主共和之政冶統治殖民地,尚不能舉十分效果,如彼揭同化政策之美名,其實極力行其強壓政策者之失敗史甚多,無足怪也。例如獨逸曾合併法國屬領之亞爾薩斯、羅連,對此二州統治,四十餘年間極力欲使該二州住民為獨逸化,禁止小學校教授法語,抹殺二州在法國冶下經過二百餘年之歷史而不之教,且以種種強壓手段欲消滅其國民性,轉使二州住民反抗之心愈高,思法國之情益烈,終於一九一一年雖以懷柔主旨制定自冶新憲法,然已不足以收攬人心矣。又如者番戰爭而新獨立之宇區來那,亦數百年間在俄羅新強制同化政策之治下,而被禁止印刷宇區來那語之書籍,宇區來那語之學校全部被閉鎖,凡可使宇區來那國民追憶一切之事事物物悉被撲滅,甚至絕對禁用宇區來那語,雖受此殘酷同化政策之苦,而終竟獨立也。又從來全被視為英國本土延長之愛蘭,其住民大部份為巫里頓之稽爾卓人種,奉羅馬舊教者,自一八一年愛蘭議會為英國議會併合,受種種不平待遇之結果,遂至愛蘭選出之議員組織愛蘭自治黨,要求英國議會與以若加奈太之不分離英國之完全自治制度。其後一八八五年之內閣,深加考慮,斷然提出愛蘭自治案,為遭反對黨之攻擊,內閣遂至瓦解,爾來三十餘年間,該自治法案已三度通過於下院,其間雖被上院否決,而至今次大戰後一九一九年十二月終通過於上下兩院矣。雖然因多年主張愛蘭獨立之南部愛蘭所謂羅馬教徒之新芬黨,既已要求獨立,為此故。該自治法案當然不能滿足,英國政府有鑑於時局,以妥協互讓之精神,昨年於倫敦與新芬黨代表會商,種種折衝,終於去年十二月中協定成立,以愛蘭為自由國,與以完全自治殖民地之地位。於是依英愛雙方之大讓步,而百二十年來最紛糾大患之愛蘭問題,遂自英首相內特喬冶與新芬代表虞里菲士二氏非凡之經世的識見,得極妥當公正之解快,洵英國歷史上之最大功績也。

  就以上數例而觀,自足以推論強制的同化政策,必失敗而喪失其屬領,穩健的自冶統治,則成功益進展其國運,夫以如斯多夫難行之不徹底同化主義議,而欲以之為反對理由以攻擊極有意義可稱為準備自治之台灣議會設置請願,決非所以為帝國盡忠實也者,可證明矣。

五、結論

  綜合上述,台灣為有特殊歷史之帝國屬領,斷不應與琉球、北海道並論,言人口,則比英國自治殖民地之新華溫杜蘭杜二十五萬人,新西蘭之百二十萬人為多,言面積,則比白耳義之一萬一千方哩,和蘭本士之一萬二千方哩為廣。以現在帝國之威力利用此島地以開拓,雖則別無何等困難,然何以使此島內原住之三百五十萬新附民,永遠由衷心悅服帝國仁政而相與祝福乎?是則不得謂為容易問題也。於此深浴一視同仁聖治之台民,為鑑於台灣之現狀,帝國之政體,世界之思潮,而欲使台灣住民發揮其特別使命,首先認定有附與特別參政權之必要,同時更就帝國百年大計而觀夫台灣統治之根本方策,願毋採彼多失敗不徹底之制強政策,宜乎準據適應時勢之立憲的精神,而行從來台灣當局所維持之特別立法,以圖台灣住民之福祉及發達,俾得收台灣統治之終局的成功,是所切望焉。今者林氏等敢於帝國議會請願台灣議會設置,苟將以謀帝國強大為己任之母國士夫,其氣宇宏大,必也鑑諒使等合法的要求之趣旨,確信當能容認台灣新附同胞之言語風習及其正當之權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