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十字會總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以下簡稱紅十字會)依國際紅十字公約,及國際紅十字會議所決議各項原則之精神與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以發展博愛服務事業為宗旨。
 
第二條
      紅十字會為全國唯一推行紅十字業務之組織,依其隸屬關係分總會、分會、支會三級。

第三條
       總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綜理紅十字會全國會務。

第四條
    總會得在各省(直轄市)設分會,以省(直轄市)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隸屬總會,並為總會之會員。

第五條
   各省分會得在各縣(市)設支會,以縣(市)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隸屬分會,並為分會之會員。

第六條
   總會應冠以紅十字會之會名,分會應冠以紅十字會及省(直轄市)行政區域之名稱,支會應冠以紅十字會及省縣(市)行政區域之名稱。

第七條
    總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置分支機構。分會設於省(市)政府所在地,支會設於縣(市)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置分支機構,但應先經上級紅十字會之同意。

第八條
       紅十字會依法輔佐政府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戰時傷病之救護及戰俘平民之救濟。
二、關於國內外災變之救護與賑濟。
三、關於預防疾病、增進健康及減免災難之服務。
四、關於政府委辦業務及就業服務業務等事項。
五、合於本會宗旨之事業及其他事項。

第九條
       下列事項由總會策畫辦理之:

一、紅十字會業務發展之總體目標。
二、全國性或應動員全國力量之重大事項。
三、中央政府委辦事項。
四、分會爭議之協調處理事項。
五、國外災變之救護與賑濟及其他涉外事項。
六、其他應由總會統籌辦理事項。

前項業務,必要時得授權分會或由分會報准後辦理之。

第十條
   紅十字會會員入會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審查合格繳納會費後,登記於會員名冊,會員證書均由總會發給。


第二章、會員

第十一條
    名譽會員、總會之發起人、分會、中央各機關(構)、學校及全國性團體之團體會員,其會籍隸屬於總會。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前二個月應暫停受理申請入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六條
        會員出會或退會,已繳各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組織及職員

第十七條
    總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十八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聽取會務報告。
二、決定會務方針。
三、稽核財務收支。
四、依法選舉或罷免總會會長、副會長及理事、監事。
五、訂定與變更章程。
六、議決紅十字會會員繳費標準。
七、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八、議決財產之處分。
九、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總會置名譽會長一人,並得置名譽副會長若干人,由總會理事會聘請之。

第二十條
    總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由理事互選候選人提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廿一條
    總會設理事會,置理事三十一人,其中七人為當然理事,由政府指派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有關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其任期依政府之通知變更。十六人為選舉理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八人為推選理事,由理事會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就全國社團負責人中推選之。當然理事以外之理事任期均為四年,每屆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

第廿二條
         總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日期及重要議題之決定事項。
二、選舉理監事參考名單之提出。
三、會長、副會長以外常務理事之互推及罷免事項。
四、議決當然理事以外理事及常務理事之辭職事項。
五、依本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分、支會之組織簡則、徵求會員辦法、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及募捐辦法。
六、年度工作計畫,預算之審定及決算之編製事項。
七、重要工作人員之聘免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廿三條
   總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會長、副會長為當然常務理事,其餘由理事互推之。

第廿四條
    總會設監事會,置監事九人,其中三人為當然監事,由政府指派財政、主計、審計等有關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其任期依政府通知變更。六人為選舉監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廿五條
       總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互推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選舉產生之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六條
          總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推之。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第廿七條
          總會之理事、監事,應具有良好聲譽、服務熱誠、相關資歷及發展會務能力。

第廿八條
   總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之候選人,不限於出席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但必須為紅十字會之會員。

第廿九條
         總會理事會得聘名譽理事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之任期同。

第三十條
     總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或監事擔任。

第卅一條
        總會理事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四章、會議

第卅二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總會理事會決議,或由三分之一以上分會之請求,並經總會理事會通過,召開臨時大會。

第卅三條
         總會應於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兩個月,通知會員及分支會並公告之。

第卅四條
    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之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出席人代理,但每一出席人,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卅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行之。

第卅六條
    總會理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年開會一次,常務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前項會議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卅七條
         前條各項會議之決議,各以過半數之出席,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卅八條
        總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基金收入
二、政府補助
三、會費收入
四、事業收入
五、捐款收入
六、委託收益
七、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第卅九條
         總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條
    會計年度終了前兩個月內,應編造下一會計年度之工作計畫及預算。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編造上一會計年度之工作報告及決算。預算應經理事會審查,決算應經監事會審核,先報主管機關,再補提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ㄧ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分會、支會之章程,應先報請總會備查,再報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三條
    分會之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預算、決算及重要工作人員之聘免應報總會備查。支會之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預算、決算及重要工作人員之聘免應報分會備查。

第四十三之一條
   本會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紅十字會總會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