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瓦公約

  「救援傷兵國際委員會」成立後,歐洲幾個國家的政府於1863年10月在瑞士日內瓦集會,決定推動成立杜南先生所建議的傷兵救援組織。隔年1864年的8月,經由瑞士政府邀集12個國家代表在日內瓦召開外交會議,會中除確立紅十字名稱外,也通過國際委員會所草擬之「陸地上部隊傷兵境遇公約」,這項公約規範了戰爭時,在保證互惠對待的情況下,交戰雙方承認戰爭中的傷兵與救援人員為中立者的特別地位。自此,戰爭和法律不再是無法妥協的相對者,此為人道歷史上一項重大發展。

 

救援傷兵國際委員會畫

↑救援傷兵國際委員會畫

 

 

救援傷兵國際委員會畫

↑救援傷兵國際委員會畫

 

 

  上述公約簡稱為日內瓦公約(亦稱紅十字公約),經過1906年、1929年兩次的修訂與增補。 1949年8約12日重新增訂為4個公約,至今仍有效。
分別為:

第一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兵員境遇公約
第二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兵員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
第三公約:關於戰俘待遇公約
第四公約:關於戰爭中平民保護公約

  這四個公約的公約國,包括批准國、加入國及繼承國,截至2006年3月底止,共計192個,是當今世上成員最多的一個公約。 1977年6月8日,又簽署了兩件附加議定書:


第一附加議定書

關於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平民的保護

第二附加議定書

  關於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平民的保護。到2006年3月底止,第一附加議定書簽署公約國計163國, 第二附加議定書簽署國計159國。

第三附加議定書

  在2005年增加,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

↑探視戰俘

 

↑救助場面

 

↑救援車行進

 

 

 日內瓦公約詳細內容

   日內瓦公約的演變與規定,形成了國際法中國際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簡稱IHL)的主要內容。公約也賦予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 特殊的國際地位。(註:我中華民國政府曾於1949年派代表參加日內瓦公約的簽署,為簽約國。惟因時局變動,政府遷台,遂未完成批准手續,因此並不是公約國。)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日內瓦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