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
傳統的泰雅族社會以狩獵及山田燒墾為生,聚落以集居式的村落為主。大體而言,社會組織分成下列幾個團體:
一、血族團體
血族團體是指同一血緣家族同居於一處而形成的社會團體,同時也是泰雅族社會組織最基本的單位,是維繫家族間一切規範的社會團體,或家族以外同一社其他不同家族的組織,諸凡一切行為規範、價值判斷端賴於此。
二、狩獵團體
獵團是部落或gaga 中的男子所組成的狩獵團體,婦女是被禁止參加的。狩獵團體同時是祭祀以及犧牲團體,因此,它是一個共同狩獵、共同作戰或共同祭祀、共同犧牲的團體的基本單位,每一團員共同負有保護共有獵區與負責部落內安全的權利與義務。 |
▲每個泰雅族人,扮演著不同的團體角色 |
三、祭祀團體
祭祀團體簡稱祭團,是為泰雅族執行同一gaga 的宗族儀式中最重要的一個團體,其祭祀範圍包括播種祭、收獲祭、獵頭祭、祈雨祭、祈晴祭、祖靈祭,以及脫離或加入gaga 等之類的儀式。
四、犧牲團體
犧牲團體簡稱“牲團”,為血族共食的意思,亦即由一血族共同分肉的團體。由組織的性質、功能,及其社會價值等觀點來說可分為兩種,一為pesomaro gaga意即贖罪,所以又稱贖罪團體;另一為kigal kapolkal negan,意即一群人共食,故其稱為共食團體。
五、共勞團體
共勞團體意即為一群人共同合作勞動的意思,該團體具有條件互換,即一個團員替那些團員做那些事或做若干工作日,那些人需替這個團員做若干日,含有交換工作日的互換制度所以也稱為「換日制」,這種團體並無一定的組織或成員,通常為包括部落組織的血族團體,及有姻親關係者為對象,還要視勞動的性質、數量,以及成員居住之距離等三項要素。
|
|
▲泰雅族人認為「家」是共同生活的團體,並且是為社會組織之基礎 |
泰雅族人認為「家」是共同生活的團體,並且是為社會組織之基礎,部落內的社會性團體是以家為單位。「家」是由夫妻及年幼之子女構成家庭成員。「家族」的意思是一個家屋以及同住的成員,家族名係代表這個家屋所屬的屋主以及其內的全部成員。
在親族制度方面,其原始性質為父系主義,家族的原始型態為「分居而族產共有」以及「聯合家族制」,是由諸兄弟形成聯合家族,財產與房舍共同擁有。而構成親族關係之婚姻之基本法則是屬於嫁聚婚,所以泰雅族人的家系主要為子女從父制,泰雅族家族以男人至上,女子為次。以血緣、親屬關係聚集成的部落是為泰雅族的認同單位,在泰雅家族中普通有兩種單位:
- 以家屋為單位的小家族,特徵為子女婚嫁後便分居或從夫住,實施幼子從父與養父。
- 從財產、祭祀等關係而成立之伸展家族,共有土地、共同耕作、共同祭祀等。
圖片資料來源:台灣原住民族文化知識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