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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水利組織  嘉南大圳組織  小組合與三年輪作  訪問灌溉相關人 

 

  大圳灌溉》小組合與三年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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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行小組合到水利小組

 

在嘉南大圳施工的時候,就規定各地大圳受益者(即可享受到用水的地主和佃農等)要以村為單位,組織「實行小組合」,提供勞力負責興建當地大圳最末端的水路(中小給水路和排水路)。等到大圳通水灌溉後,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就按照給水區劃分,要求每區的組合員(大多為地主和佃農)組織「實行小組合」,負責該區的水路管理和維修,以及圳水的分配、糾紛的解決、耕地交換、共同苗圃經營、土地改良等事務。「實行小組合」之上還有「實行小組合聯合會」,並受各地監視所管理。監視所是嘉南大圳組合派駐各地的單位,負責水量的調配,大概等於現在的工作站。

 

當初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要設置「實行小組合」時,其實農民不並喜歡,因為既要當「免錢的義工」幫忙修建水路、疏濬外,還要繳水租,並配合三年輪作,不過在官方半強迫下,各地的「實行小組合」還是組織起來了。到了中華民國政府時期,「實行小組合」就被改為「實行協會」,也就是後來的「水利小組」。

 

利用隔板來控制水路放大 掌水人正在轉移水流方向放大

 

三年輪作

 

嘉南大圳的灌溉面積雖然號稱15萬公頃,可是實際上要讓全部的農地都同時有水有實際上的困難,八田與一在設計嘉南大圳時其實就已經考量到供水會有所不足,所以當他在提出工程計畫時,就附帶提出要實施「三年輪作法」。

 

所謂「三年輪作法」基本上就是將土地依照供水位置,切成許多大區(每大區約150甲),每個大區再分成3小區(1小區約50甲),這3小區依照順序, 以3年為一週期輪流種植稻米、甘蔗、雜糧3種作物,輪到種稻或者種甘蔗按需要給水,但輪到種雜作的田地就不供水。這樣輪流供水,除了可以控制水的使用量外,還可以讓土地恢復地力,避免因種植同一種作物造成地力衰弱。此外,輪流種植也可以讓作物較多樣,尤其讓日本人的製糖會社每年都能有固定的甘蔗量可以製糖,所以,採用「三年輪作」對總督府來說是一舉數得的農業政策。

 

第一年左邊【稻子-多水】中間【甘蔗-少水】右邊【雜糧-少水】放大

 

第二年左邊【雜糧-少水】中間【稻子-多水右邊【甘蔗-少水】放大

 

第三年左邊【甘蔗-少水】中間【雜糧-少水】右邊【稻子-多水放大

 

農民接受三年輪作嗎?

 

不過若從地主或農民的角度來看,自己的土地卻無法自己決定要種哪些作物,一切都由政府決定,感覺就像是總督府僱用的農工。而且製糖會社又會與政府結合,讓製糖會社可以不管輪作的規定,要求農民多種甘蔗,又使得農民覺得政府偏袒製糖會社。因此農民對於「三年輪作」也不是全然都是很高興接受的。

 

輪灌通知書

呂婉莉阿公提供(因牽涉隱私部分內容以馬賽克處理)

 

水租問題

 

組織「實行小組合」,農民有怨言,強迫實施三年輪作,自己的土地要種什麼還要照規定來,也讓農民頗有意見,而更讓農民反彈的就是收水租。在嘉南大圳尚在興建時,地主或農民除了要出勞力外,還必須繳納「臨時賦課金」,幫大圳工程負擔部份經費。等到大圳通水後,則開始要繳交「普通水租」和「特別水租」兩種費用,「普通水租」是作為嘉南大圳組合平時運作及埤圳定時維修的費用,至於「特別水租」則是用來償還大圳建造時,向銀行借貸的債務。

 

嘉南大圳剛完成時,農民對於大圳的功能還不太清楚,他們普遍認為收益還沒有增加就要收水租,且水租的的金額又不少,加上又要配合「三年輪作」政策,因此出現許多對大圳不滿的聲音,當時一些漢語報紙也批評嘉南大圳組合是「咬人大圳」及「水害組合」。1931年,大圳組合開始徵收「普通水租」和「特別水租」,就有數千位地主組織「台南州地主會」,要求大圳組合減輕水租、貸款利率等,大圳組合才將「特別水租」減少一半。

 

到了中華民國政府時期,水租仍是農民最關心的問題,農民除了要繳納一般會費(就是水租)外, 遇到重大工程的修繕還要繳交工程費,例如1972年興建白河水庫, 平均1公頃田地要負擔6千元的工程費,1年要負擔1萬2千元(1年繳兩次)。當時,1位農家小孩到台北唸書,1個月的生活費用也才3百元。

這資料從哪來的?

þ左邊寫到的經費是參考田適中先生的文章《敬悼孫運璿先生-兼談對農田水利會之貢獻》,這篇文章是由網路搜尋到的,放在農田水利聯合會網站內,文中提到作者本人曾任職嘉南農田水利會,因此可信度應該很高。

 

1990年,政府終於將一般會費降到原來的30%,工程費也停收了,隔年,一般會費再降低,1993年,經過立法院審議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案,農田水利會之會費由政府全額補助,從此農民不用再負擔任何水租。

 

民國74年的水利會會費徵收單

呂婉莉阿公提供(因牽涉隱私部分內容以馬賽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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