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環保署成立了「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管會),專責處理資源回收的工作。從此,象徵國內回收工作的制度化。我國一般廢棄物回收管制政策,依政府介入的程度可分為四個階段,1988年修正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為第一階段,一般廢棄物的回收完全由市場自由運作。第二階段則始於1988年的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至1997年的再次修正,由列管的物品或容器業者負責回收,環保署則為監督的角色。
第三階段則始於1997年的廢棄物清理法再修正,列管的物品或容器業者改而繳交回收費至環保署主導成立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至1998年由環保署將回收基金納入政府預算為止。自1998年迄今則為由環保署管理回收基金的第四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