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 蕭 先 生 

訪問漁會蕭先生時,我們請教他:現在政府的規定,哪些對漁民有直接的衝擊?而漁民們又要如何面對?他告訴我們:

政府目前的主要政策有二項:

(一)責任制的漁業─

用意在於「永續漁業資源」:主要族群為出海捕魚的漁民們,政府希望能以衛星定位、航程記錄器等設備,隨時知道漁船的動向及位置,控制漁民捕捉漁獲的數量,減少對環境的大肆破壞,但也因此影響了漁民的討海行為。

(二)安全漁業─

希望「讓消費者吃得安全」:政府期望做到嚴格把關,好讓消費者吃得安心,是針對養殖業者所訂定的政策,所以希望養殖業者能填寫生產履歷,定期向政府繳交報告,生產履歷的內容包含:養殖產品的飼料餵食量、品種及成長記錄等等。但實際上遇到的狀況是各項政策的實施成本偏高,以及漁民的接受度低,例如電腦作業對許多漁民而言都是難題,目前這些政策已決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後全面實施。

  遵 守 的 規 定

漁民必須遵守的規定,最基本的就是漁業法了。(若想參考漁業法全文,請點選連結)

針對不同魚種,政府也有「漁獲通報暨管量措施」,以捕撈鯨鯊規定為例:

九十六年整年規定限捕鯨鯊30尾,細項規定如下:

(1)96年度鯨鯊限捕量30尾,禁止使用鏢刺漁法捕撈鯨鯊;

(2)每船每航次捕獲之鯨鯊以1尾為限,捕獲鯨鯊全長不得小於4公尺;漁獲必須整尾帶回,不得肢解、持分或用運搬船轉載。

(3)捕獲鯨鯊後,應於返港後24小時內填報「漁獲通報表」向各縣市政府漁業課及漁業署傳真通報。

(4)鯨鯊捕獲數量達20尾後,需先向各地漁業電台通報確認未逾限制數量後,始能將漁獲帶回。

(5)漁民捕獲鯨鯊後販售予產地運銷商或拍賣後,與盤商之交易情形應填報「鯨鯊販售流程紀錄三聯單」,並於24小時內回報至漁業署;販售業者各階段之交易,需紀錄販售對象及紀錄供貨人名單。

(6)違反以上規定者依漁業法處分。

(7)配額內定置網捕獲之活體鯨鯊提供標識放流科學研究者,每尾依體長大小發給25萬元至174萬元獎勵金;捕獲未滿4公尺之活體鯨鯊,配合放流事宜者,發給獎勵金每尾3萬元。

  策 

其他針對烏魚、珊瑚等各種海洋生物,政府也有不同的規定,多半是站在海洋資源保育的角度來 制定相關政策。地球目前的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聯合國率先提出「永續發展」的策略,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兩者的目標都是要改善人民的生活品質,兩者應該兼顧,相輔相成。

現今已為人類開發利用的海洋生物資源,僅占海洋生產力的極少部分,若能加以管理,限制撈捕數量的合理利用,加上以現代科技施以海洋魚類栽培,投放人工魚礁,放流高經濟價值的魚介貝類,就可以從「海洋銀行」中取用生生不息的「資源利息」而不虞匱乏,更能增加海洋的經濟效益與漁民的收益。

  轉 型 

目前科技進步,傳統漁業技術的提昇與日精進,捕魚方式的改良,養殖技術的進步,各種魚類的副產品相關研究也不斷的進行中,希望從單純的吃魚,進展到更多相關產品的製造,例如可以製成各式濃縮精華,如:鰻精、蜆精等,或者研發相關可以保存各久的魚類產品,如淡水區漁會的吻魚XO醬等等,提高漁民的收益。

再來,其他由漁業所衍生的產業,都可能是永續經營的契機,不論是娛樂性的釣魚、休閒性漁業活動(石滬、加工廠等)、教育展示性漁業活動(水族館、文物參觀、實際體驗活動)、生活文化性活動(民俗、技藝、魚食等),都有利於繁榮漁村經濟,也就是將初級產業的傳統捕魚業提昇至三級的服務業,兼顧了資源、漁民及漁村,才能有「三嬴」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