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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賠償﹕

      在戰地政務解除後,針對過去軍管時期種種無理措施,造成民眾損害,政府應給予精神上及物質上的補償,以誠意表達對雷傷者的關懷之意,目前政府已透過金馬自衛隊補償,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害損害補償條例也已立法,希望以些許金錢補償,稍盡政府彌補之意。而軍勤條例也將雷傷、流彈傷亡、軍勤車禍等一併納入補償的立法,可謂立意良善。目前已送件的三四百件個案,有多數遭審查委員會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要求當事人舉證,目前通過只有十三位,這些三四年前發生的陳年往事,證據無從找起,但其實,每個遭受雷傷或流彈波及等傷害的民眾,都是活生生的證據,建議政府應該採取寬鬆、務實、人道的作法,採認這些人証,放寬認定標準,如此才符合損害賠償立法要旨。

      除此之外,對於這些雷傷者,不僅僅只是給予金錢上的幫助,更重要的,是能夠協助他們克服生活上的障礙,並在精神上給予充分的尊敬與關懷,落實以人權立國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