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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

      在戰地政務解除後,針對過去軍管時期種種無理措施,造成民眾損害,政府應給予精神上及物質上的補償,以誠意表達對雷傷者的關懷之意。金門地區因誤觸地雷而死亡者不在少數,更有許多因雷害而受傷者,他們因為農作、家計的需要不慎誤踩地雷,在一陣爆炸聲響之後,他們所要面對的卻是肢體的缺陷,緊接著而來的又是一連串身體、心理上的痛楚。除了這些身心的折磨之外,因為當地醫療資源的有限,令這些雷害者增加更多的不便,許多家庭在生活上也因此陷入困頓。
      然而,金門地處偏遠,地雷問題對於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人民而言似乎很難感受其傷害性,雷傷者的問題被淡漠,幸而後來有國際反地雷人士相繼來台為雷傷者請命,以及民間團體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與立法委員專注下,政府由被動轉為主動,終使雷傷者得到遲來的正義。
      目前政府已透過金馬自衛隊補償,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害損害補償條例也已立法,希望以些許金錢補償,稍盡政府彌補之意。而軍勤條例也將雷傷、流彈傷亡、軍勤車禍等一併納入補償的立法,可謂立意良善。目前金門縣殘障福利協進會就有三四百件個案提出申請, 1999年12月國防部發表了題為「對軍事造成民間傷亡賠償」指南,其中提及,發放對象為1949年到1981年6月30日間死亡與受傷者,但補償金以每人不多於90,000美元為限。
  在2001年3月27日由簡錫皆立法委員與尹甸基金會主持的第三次金門地雷事件公聽會上,國防部副主任Far, Yan-Fur將軍宣佈已經確認有13位雷傷者,且可以在2001年4月領到補償金。 然而,三百多件只通過十三位,表示有多數遭審查委員會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建議政府應該採取寬鬆、務實、人道的作法,採認這些人証,放寬認定標準,如此才符合損害賠償立法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