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砲台演進簡述│古蹟的定義與制定程序│基隆砲台古蹟等級定義    
【古蹟的定義與制定程序】

  在研究砲台前,我們先對古蹟做一個定義。古蹟有兩種,一種是法律上的定義,另一種是人文的定義,先從法律上的定義說起,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分別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審查指定及公告之,並報內政部備查。(以下看到的法令都是文化資產保存法94.02.05 總統令: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 之摘要)

一、古蹟制定程序
  古蹟等級命名不是一蹴可幾的,需要幾個步驟:

(一) 勘察
(二) 會議審查
(三) 公告並通知
(四) 函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與解說員對話
 與解說員對話
存放彈藥的孔
 存放彈藥的孔
獅球嶺西砲台一隅
獅球嶺西砲台一隅

二、古蹟制定程序說明

【第一步驟:勘查】
  分為「辦理勘查」及「進行勘查」,辦理勘查乃是各級古蹟主管機關必須先確定古蹟的種類,確定好後,邀請學者或專家和有關機關參與,且規定專家學者不能少於5人,參與機關指定一人為代表。進行勘查,至少要有5名專家學者,勘查當日,若報命參加卻沒參加的人,本勘查不會因此不去,照原訂計畫進行,另外缺席者必須參與補行勘查。補行勘查,人數限制一樣至少5人。

【第二步驟:審查會議】
  審查會議須由各級古蹟轉關機關召集參與勘查行動的相關人士,進行開會,開會人數必須超過3分之2才能進行。並不能找人代表參加會議,需親自出馬。會議討論之內容,在未指定古蹟前,需保密,必要時會議可回收會議資料。

【第三步驟:公告並通知】

《公告》以下公告兩點於主觀機關公佈欄,並刊登主管機關公報:
(1)古蹟名稱、類別、種類、地址或位置;
(2)古蹟及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通知》公告內容通知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其中的古蹟所有人處理方式:
(1)依土地豋記法,登記簿的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古蹟已制定一事;
(2)古蹟若沒人登記該土地所有權豋記,則可在古蹟領域的適當處張貼公告。

《各級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來處理古蹟;
(2)若文化資產法與古蹟制定有相衝突時,則都市計劃或區域計劃主管機關等單位來處理紛爭。

【第四步驟:函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古蹟指定公告後,登錄該主管機關古蹟清冊,須通知上級機關備查,且須通知內政部下列各點:
(1)說明以下各點格式

(一) 古蹟之名稱、類別、種類、地址或位置。
(二) 古蹟及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三) 古蹟之指定理由。
(四) 古蹟公告之日期、文號。
(五) 古蹟所有權屬及其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姓名、住所、電話。
(六) 古蹟之創建年代、歷史沿革。
(七) 古蹟之現狀、特徵、使用情形。
(八) 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類別、附近景觀及使用狀況。
(九) 建議及其他事項。

(2)需列圖

圖則需要注意以下各點格式
(一) 古蹟之範圍界限及其使用配置。
(二) 古蹟所定著土地四至界限。
(三) 附近街廓名稱與位置。
(四) 圖面之比例尺。

(3)附上相關照片

最後若有資料可推翻,可依4個步驟做資料修整比對。

三、暫定古蹟

《法令第 17 條》
  
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前項審查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查,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第二項暫定古蹟之條件及應踐行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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