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工法
1938 年德國 Seifert 首先提出這項概念,希望在整治河流時,是以接近自然、廉價的方式,且保持美麗的天然景觀;而最早提出「生態工法」一詞的,是美國的 H.T.Odum ,他主張對自然環境的變更,應採用最少的人工能量,以維護棲地系統的自我更新能力。到 1989 年,美國生態學家 Mitsch 更明確定義出生態工法的 觀念以及適用範疇,指出 生態工法要注重人為環境與自然環境間的互動,並可達到人類與自然生態雙贏的目的。
本篇參考整理於 國工局網站 和 全國生態工法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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