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簡易訴訟程序則適用於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由檢察官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或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各簡易庭所為民、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的裁判當事人如果不服提起上訴,則由院本部民、刑庭組成合議庭為第二審裁判。因此,今天的地方法院,審理一般民、刑事案件雖仍是第一審法院,但對於民、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則是第二審法院。
通常一般民刑案件的審理,均以法官一人獨任審判為原則,書記官隨庭紀錄並有錄音以供核對紀錄有無錯誤。本院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起配合司法院既定政策,展開法庭筆錄電腦化推廣作業,預計在民國八十九年底全面使用電腦紀錄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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