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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法庭

  彰化簡易法庭興建於民國81年,其地址為和美鎮東萊路275號。

  除在彰化地方法院院本部受理一般民刑事訴訟案件外,另分設北斗、彰化、員林三個簡易庭,受理各該轄區內警察機關移送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並辦理民、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

  民事簡易訴訟程序適用於原告請求金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的事件,以及其他法律關係單純如:建物等之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貨、短期僱傭、旅館飲食店運送之糾紛、保護占有、不動產經界、票據、合會、利息、紅利、動產之租賃借貸、及因上開定期租賃定期借貨、短期僱傭、旅館飲食店運送之糾紛、票據、合會等之保證關係涉訟的事件;另小額訴訟程序則適用於請求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金錢給付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事件,使案件單純的民事紛爭儘速解決。

  刑事簡易訴訟程序則適用於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由檢察官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或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各簡易庭所為民、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的裁判當事人如果不服提起上訴,則由院本部民、刑庭組成合議庭為第二審裁判。因此,今天的地方法院,審理一般民、刑事案件雖仍是第一審法院,但對於民、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則是第二審法院。

  通常一般民刑案件的審理,均以法官一人獨任審判為原則,書記官隨庭紀錄並有錄音以供核對紀錄有無錯誤。本院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起配合司法院既定政策,展開法庭筆錄電腦化推廣作業,預計在民國八十九年底全面使用電腦紀錄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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