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神合一的法律 |
人神合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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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布農族人是以家族的形態在臺灣山脈生存,嚴格的說,古代布農族沒有複雜的「部落」組織,只有單純的「血緣氏族」組織因此,家族的秩序及個人的行為都是以年長者為指導者;更是團體權威的來源,由於「團體權威」來自家族的長輩,因此布農族人對行為約定或行為常規,持有近乎「迷信」的態度,這種態度造成布農族人對家族的「順應性」相當高。 崇拜個人能力是布農族重要的生活觀念之一,而生活經驗造就了年長者非凡的生存能力,當然之下,團體的領袖地位始終由年長者擔當;致於須要大量體力的活動如:授獵、農耕等則由年長者指派或由次年長者擔綱。 當領袖決定或從事屬於集團的事務時,必須經過「集體討論」的過程,其結果亦必須經由集體認同之後,領袖的決策才具有權威因此,布農族人的「領導過程」實際上包含「人的參與」和「意見參與」兩個特質;兩者整合、統一之後,決策才具有權威性。 「神明」及「信仰」是人類對眼見的現象無法理解所衍生的信念這種信念對個人的影響至為深遠。布農族人巧妙的將此種觀念運用在「部落道德規範」之中,名其為Samo。(禁忌),這種具有宗教的律法,更讓人遵守不渝。 長期以來,布農族人在人為的「部落律法」和宗教意味濃厚的傳統禁忌約束之下,社會秩序有條不紊、團結一致,個人行為勤儉刻苦、內斂寡言。此種民族性亦造就他們沒有華麗炫目的外表,內涵卻是深沉內斂的布農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