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誡命一部落法律 |
人神合一的法律
人的誡命--部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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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農族人認為:個人的社會地位是自己的「生存能力」及「行為表現」經眾人認同後所形成,因此個人都會儘量使自己的行為趨於受人褒獎的方向,而遠離受人譏笑輕視的行徑;事後亦會修正自己某些的行為,布農族是一個會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思考的民族。眾人認同的行為,在私人行為的嚴格遵守及眾人的監看之下,久而久之,就成為部落道德及倫理制度的標準模式,此等標準模式根本上就是「部落法律」存在的理由,明顯的看出布農族人的「部落法律」不是「私法」,而是經由部落成員公認之後所產生的「民主產物」;一種族人所默認的行為規範。 布農族人認為:不良的行為是因為本身的惡靈戰勝本身的善靈所造成,而惡靈的行為會使他人的財產、生命及族群的未來帶來不祥的後果,必須予以驅逐或壓制,因此除了宗教意味濃厚的 Sumsum 之外,另一種方法就是「法律制裁」 , 「 法律制裁 」是由家族或部落所推舉的 ( 族長或領袖 )依所犯的罪刑來執行財物或肉體的懲罰。而Sasipinath(族長或領袖)執行懲罰可做情況採取適當的方法行之。如:親自裁決、派人代為執行、將罪人交付其長輩、親人兄長執行罰則。 為了維持部落的公平、勇武、正義、廉恥、忠貞、誠實友愛及個人權益。布農族人將特定的行為列為
「 惡靈(質)行為」,不但受部落成員的不恥,還要受族長或領袖的公開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