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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固球規則
允許的動作
用手、臂、頭及膝蓋以上接、投、擊、推送等任何方式。
比賽中跪下或躺在地上是允許的動作。
- 用手、臂、頭及膝蓋以上接、投、擊、推送等任何方式。
- 反彈網球守備時,球可觸及守備球員身體任何部位,但受三傳球限制。
- 接球後腳著地接觸三次(雙腳同時著地接球時,計一次觸地)。於空中接球後,兩腳同時著地者,計一次觸地,否則計二次觸地。
- 持球最多三秒鐘。
- 從一隻手傳至另一隻手。
- 比賽中跪下或躺在地上。
不允許(犯規)的動作
為了怕阻擋台中縣隊傳球,嘉義縣隊員趕緊低頭閃球。
未接到射網球,台北縣隊得分!
- 於地面或空中運球。(很明顯地因接球不穩,而在空中連續接球是被允許的,但受三秒、三觸地之限制) ,判由對隊在犯規處發自由球。
- 膝蓋以下觸球(反彈網球守備時除外),判由對隊在犯規處發自由球,故意者視情況判定之。
- 傳球超過三次(得分後端線外發球不計),判由對隊在犯規處發自由球
-
(1) 如二人同時接球,計傳球一次。
(2) 射網彈回之球,守隊球員連續接(救)球,最後球被接住,以傳球次數計算,如超過傳球次數,判由對隊發自由球。 - 手持球時走出比賽場外,判由對隊發自由球。
- 故意用球擲向對隊球員,在比賽中判故意犯規,死球時判嚴重犯規。
- 傳接球不穩而掉落地上,判由對隊發自由球。
- 搶對方正在傳的球,故意影響對方得分機會時,判對隊得一分。
- 接觸同隊隊員射網而彈回之球,判由對隊發自由球。
- 阻擋對隊持球之球員,故意影響對方得分機會時,判對隊得一分。(不論對方正在傳球、射網、接球或持球移動,均不得阻擋)
其他
故意犯規者將作記錄,犯滿三次之球員應被宣判喪失比賽資格。
順勢倒地或魚躍接球而著地,須以原姿勢就地將球傳出。
- 所有犯規均須受罰,球交由對隊繼續比賽。無意犯規者被罰自由球,故意犯規者將作記錄,犯滿三次之球員應被宣判喪失比賽資格。
- 球員接球後,順勢倒地或魚躍接球而著地,須以原姿勢就地將球傳出。但如跪下接球時,於起立前可觸地二次,惟仍須遵守三秒鐘之持球限制。
- 參考資料:
- ◎國際巧固球規則
http://www.shwps.ptc.edu.tw/features/mai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