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 施

 

 
空間配置

管理要點

典藏辦法
 

 


典藏文物的上架

 

 


整理受捐贈的文物

 

 


林金樹先生協助整理戲服


一、金門縣烈嶼鄉文化館為加強蒐藏民俗文物,策勵各界熱心人士,自願捐贈、借展、寄藏之相關文物,審查通過後由鄉公所核准接受收藏,特訂定本辦法。

二、文物典藏範圍:
(一)有形的文物:舉凡常民生活有關食、衣、住、行、敬祖、信仰、年節、遊樂及其他與本地風俗、習慣相關之歷史文物、生活用品等。
(二)無形或動態的資料,與上述文物相同或直接相關之圖書、文字紀錄、文獻、書信、手稿、文件、契約等,以及照片、錄音、錄影等資料。

三、本館對各界欲捐贈之文物,例須審查,由本館文物蒐藏諮詢委員予以評鑑,認係合法並適合本館藏展之文物者,始接受捐贈,認係無收藏價值者,則於婉謝,審查通過後由鄉公所核准接受收藏。

四、本館對已接受之捐贈品(借展、寄藏物件比照辦理),應先就文物名稱、形制、用途等項以及所有人之資料,進行詳細登錄編號入庫,並拍照存證,以免日後糾紛。

五、文物進藏入庫應即進行初步整理、撰寫說明、填寫清單,資料一式兩份,(本館及持有人各執一份),並依規定辦理建檔保管,維護及運用事宜。

六、本館為感謝捐贈、借展、寄藏人士或單位,予於致贈感謝函,另視特殊之捐贈,再作其他之獎勵。

七、本館對於各界捐贈且已辦理入藏之文物,經有計畫之整理後,得適時配合相關展覽予以展出或出版,展出或出版時,得標明捐贈者姓名,展出時應邀捐贈者參觀。其他與著作權相關事宜,依法處裡。

八、本辦法得視需要適時由本館文物蒐藏諮詢委員研商修訂之,經委員會通過後,由鄉公所頒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