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 施

 

 
空間配置

管理要點

典藏辦法
 

 

一、 金門縣烈嶼鄉公所為加強文化館(以下簡稱本館)之各項設施管理,並發揮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館場地設施使用範圍如下:
(一) 一樓:文物陳列室、研習教室、多媒體簡報室。
(二) 二樓:展覽室、文物陳列室、典藏室、辦公室。


三、 本館主要服務項目如下:
(一) 舉辦個人或團體藝文作品展覽。
(二) 展示及典藏民俗文物及民生物品。
(三) 提供社團開會、聯誼之活動場所。
(四) 提供鄉民職訓、技藝教育、研習等場所。


四、 本館開放時間:
(一) 全年無休。
(二) 每日上午8點至下午5點30分(中午不休息)。
(三) 國定假日正常開放。


五、 本館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一) 為推廣地方文化活動與教育,提供免費借展服務。
(二) 以辦理保存先民文化之相關活動為優先使用對象。
(三) 使用單位或個人,應於活動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以便排訂展期。
(四) 展示之文物、服飾及手工藝品等,若有販售之商業行為,須先經本館之同意。
(五) 展示天數以三十天為原則,得視需要經館方同意延長。


(六) 場地使用完畢,原有設施立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壞,應予修復,並請館方驗收。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