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智協進會

P.C.A.M.R

 

       啟智協進會組織章程     

【組織圖】

組織圖

【人事配置】

人事配置

社團法人屏東縣啟智協進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屏東縣啟智協進會

英文名稱 PINGTUNG COMMONALTY AND ASSOCIATION FOR MENTALLY RETARDED

簡寫   P.C.A.M.R

第二條:本會宗旨乃依據中華民國法律配合政府政策為智能不足之智障者,謀求福利並輔導其

就學、就業、就醫、就養、職訓,以啟發其潛技能成為健全之國民。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屏東市建豐路180巷35號一樓

電話:(08)7383015            傳真:(08)7382456

日托中心:(08)7383181     庇護工場:(08)7627270

第四條:本會以屏東縣行政區為主要服務範圍。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以智能不足之青少年及國民為服務對象,協助智能不足青少年及國民之就學、

就業、就養、就醫及心理、法律、生活、推廣休閒體育運動等之服務。

第六條:本會純為智能不足者服務,不作營利行為。

第七條:主要工作

1.促進社會大眾對心智障礙者及其家庭之關懷與協助事項。

2.造成智能不足之原因防治、教育及輔導。

3.對智能不足之青少年及國民給予就業輔導或技藝訓練。

4.協助智能不足之青少年及國民,獲得法律上應有之保障。

5.對於完成義務教育之智能不足青少年,繼續給予教育輔導及生活輔導。

6.對於智能不足青少年及國民,輔導就養及醫療之照顧。

7.舉辦智障青少年及國民聯誼活動建立良好人際關係及樂觀進取的人生觀。

8.出版有關啟智刊物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及權利義務

第八條:凡中華民國國民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或機關團體學校均得參加為本會會員,

凡參加為會員需繳交會費作為推展本會會務之用。

 

第九條:凡智能不足者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但無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本會之義務工作人員亦為本會之當然會員,但無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凡贊同本會宗旨,一次捐獻達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之個人或團體為本會終身榮譽

會員;一次捐獻達新台幣壹萬元以上之個人或團體為本會榮譽會員,任期三年,

本會得發給榮譽會員證。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以協助推展會務之義務。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有參與會員大會,行使發言、表決、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

第十四條:會員與榮譽會員均得瞭解本會經費收支情形。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義務或損害本會名譽之行為,得經理事會之表決

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

第十六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平日授權理事會代行其職務。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十三人,候補理事三人,由理事選舉常務理

事三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主持會務;理事長為無給職任

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理事長可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遴選一人擔任之,

以輔佐處理會務。

第十八條: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

監事,監督會務。

第十九條:理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條:本會專職人員由理事會任免之,依本會各部門業務需要設置聘用若干人,負責推

動會務。

第廿一條:本會得徵募志願工作人員,協助會務推展。

第廿二條:本會設顧問,指導本會會務之推行,顧問由理事會聘任之,為無給職。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三條:本會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抑監事會函

請或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建議,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廿四條: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廿五條: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

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廿六條: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理事召集之,審核本會之收支及推展會務

情形,並提出建議。

第廿七條:本會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第六章 經費、會計及徵信

第廿八條:本會會費來源:

1.  (一)會員入會費:普通會員壹佰元,團體會員壹仟元。

     (二)會員常年會費:普通會員伍佰元,團體會員参仟元。

     (三)榮譽會員費:1.一次捐款達壹萬元者,為榮譽會員,任期三年。

2.  一次捐款達壹拾萬元者,為終身榮譽會員。

     (四)愛心活動捐款。

     (五)會友自由樂捐。

     (六)政府補助。

     (七)基金之孳息。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之收支均應製據,給據。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之收支連同工作情形,按月提理事會後,並於每年終了一個月內,

編造全年經費收支財務及工作情形,送交理監事會審查後推付會員大會審議

備查。

第卅一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該年十二月卅一日。

第卅二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

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三條:本章程由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準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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