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

  為了保護年輕識淺的少年,政府另外訂立了「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觸犯刑事法令的少年,並在法院內設置「少年法庭」,只要是與少年有關的案件,原則上都由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來辦理。少年法庭開的是審理庭,得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並且不公開審判。因為審理的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當然就和一般法院有所不同,也增設一般法庭所沒有的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

  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所審理的是較輕微的案件,所以使用協商式圓桌的形式審理。

少年法庭處理案件之範圍:
1.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的人交往者。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經常逃學逃家者。
  參加不良組織者。
  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者。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家事法庭

  在法官允許下,當事人之親友、有關專家或關係人才能到場耹聽。

  依家事事件處理辦法,處理民事訴訟法所定人事訴訟事件、 非訟事件法所定家事非訟事件、 其他因婚姻、親屬關係、繼承或遺囑所發生之民事事件,所以也為保護庭,不公開審判。只有在家事事件之調解,必要時得邀請當事人之親友或有關專家到場,或請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派員到場,對事件之處理提供參考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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