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檢察官決定起訴後,把整個卷宗移送到地方法院,就由法官負責審判的工作。板橋地方法院在審判和民事執行的部門,大約分為民事庭、刑事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勞工法庭、交通法庭、板橋簡易庭、三重簡易庭....等。其中少年法庭和家事法庭,基於保護未成年人和家人隱私,是屬於保護庭,不公開審判。 因社會環境快速變遷,案件急速膨脹,為紓解日趨繁重之工作負擔,乃逐年增加工作人員,原有辦公廳舍不敷使用,遂於民國80年7月1日在臺北縣板橋市成立「板橋簡易庭」,辦理臺北縣板橋市、永和市、中和市、樹林市、土城市、三峽鎮及鶯歌鎮之民事簡易等相關業務;復於民國86年9月遷入臺北縣板橋市民生路1段30巷1號本院第二辦公大樓。 又於民國80年8月1日在臺北縣三重市成立「三重簡易庭」,辦理臺北縣三重市、新莊市、蘆洲市、泰山鄉、五股鄉及林口鄉之民事簡易等相關業務,並於民國85年4月1日遷入臺北縣三重市重新路3段145號新建大樓。 ²簡易庭 簡易法庭的設置是為了使一些沒有太大爭議的案件能夠快速解決,以解決當事人間的紛爭,因為沒有太大的法律爭議,所以法官能更快了解案情,做出判決,這樣對當事人是有好處的,因為打官司要花很多的時間和精神。簡易庭只要依法定程式開庭、組成,其判決原則上合法,除非判決有一些特殊情形,可能使法院判決變成不合程式或法律規定,而可以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不過簡易庭的判決也可以上訴的,只是會變成普通審理程序,也就是由普通法庭審理。 ²有關法庭 (下圖:掃描自聯合報)
審級制度 由於法官的判決,直接影響人民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如果偶然有錯誤或不當,不但當事人受損,國家社會也連帶蒙受其害。法官有時難免會有違法、不當的判決,如果一經宣告,判決就確定,對於人民權利的保護顯然不夠週到,為了彌補這種可能的缺陷,所以設立了審級制度,使不服第一級第一審地方法院裁判者,可以上訴至第二級第二審的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判決者可以上訴至第三級第三審的最高法院,上級審法院如果發現下級審法院判決有誤時,可以廢棄這一判決來加以救濟。通常,地方法院是以一個法官獨自審判為原則,重大的案子才由三人組成合議庭審判(上圖就是地方法院合議庭的模式);高等法院係以法官三人合議審判為原則;最高法院是以法官五人組成審判庭。 不同顏色的法袍
法官就是地方法院的推事,日常工作,最為人所熟知的是「開庭審理案件」,開庭時間,一般而言一星期二、三次,每次是一個上午或一個下午,但開庭前的準備工作與善後工作非常重要,所謂準備工作,是開庭前先把要審理的案件詳細研究,這樣開庭時,才能把握案情,順利審案,當案件審理到可終結時,就可結案,這也就是開庭以後須要善後的事了
─ 寫判決書。
由於檢察官的工作主要在偵查犯罪,因此為蒐集犯罪證據,往往有必要到處奔走。有時甚至必需親赴犯罪現場、停屍間、意外發生地等進行調查。因此,工作環境並不固定。 協助自訴:犯罪之被害人自行提出訴訟於法院為自訴,惟人民因不懂法律或不諳程序,故檢察官得於審判期日到場,對認為與國家、社會法益有重大關係之案件,陳述意見。 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貫徹國家刑罰權之行使,使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執行之責任。
眾所周知,律師主要的工作就是到法院開庭,替當事人打官司。但在承接一個案件以前,他還必須約見當事人商談案情,或去法院閱卷瞭解進行程度,甚至去看守所接見在押的當事人等等。此後,開庭、撰狀、搜集證據、研究法律資料也是不可或缺的工作。 在絕大多數人的認知裡,辯方指的是律師,事實上辯方除了民選辯護人(即律師)外,尚有公設辯護人。而公設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與公設辯護人條例第2條規定,擔任犯罪嫌疑重大、智能障礙與無資力等被告的辯護工作,在工作性質上跟律師並無不同,由於是國家選任的,所以被稱為公設辯護人(國選辯護人),一般人的稱呼為「法院的律師」。
法院的主要工作是審判,主體是法官,其它的工作人員都是法官的左右手,幫忙處理審判以外的事務。例如開庭時需要有人記錄,開完庭後卷宗要整理、保存;或平常與當事人的聯絡等等,簡單的說,這些就是所謂秘書的工作,由書記官掌理。不過法院除了審判工作外,仍有行政工作要處理,像總務、文書、研考等等,這些工作也由書記官辦理。
(資料來源:yahoo奇摩知識+,板橋簡易庭相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