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檢察官決定起訴後,把整個卷宗移送到地方法院,就由法官負責審判的工作。板橋地方法院在審判和民事執行的部門,大約分為民事庭、刑事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勞工法庭、交通法庭、板橋簡易庭、三重簡易庭....等。其中少年法庭和家事法庭,基於保護未成年人和家人隱私,是屬於保護庭,不公開審判。

  因社會環境快速變遷,案件急速膨脹,為紓解日趨繁重之工作負擔,乃逐年增加工作人員,原有辦公廳舍不敷使用,遂於民國8071日在臺北縣板橋市成立「板橋簡易庭」,辦理臺北縣板橋市、永和市、中和市、樹林市、土城市、三峽鎮及鶯歌鎮之民事簡易等相關業務;復於民國869月遷入臺北縣板橋市民生路1301號本院第二辦公大樓。

  又於民國8081日在臺北縣三重市成立「三重簡易庭」,辦理臺北縣三重市、新莊市、蘆洲市、泰山鄉、五股鄉及林口鄉之民事簡易等相關業務,並於民國8541日遷入臺北縣三重市重新路3145號新建大樓。

²簡易庭

  簡易法庭的設置是為了使一些沒有太大爭議的案件能夠快速解決以解決當事人間的紛爭,因為沒有太大的法律爭議所以法官能更快了解案情做出判決這樣對當事人是有好處的因為打官司要花很多的時間和精神。簡易庭只要依法定程式開庭、組成其判決原則上合法除非判決有一些特殊情形可能使法院判決變成不合程式或法律規定,而可以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不過簡易庭的判決也可以上訴的,只是會變成普通審理程序,也就是由普通法庭審理。

²有關法庭

(下圖:掃描自聯合報)

審級制度

  由於法官的判決,直接影響人民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如果偶然有錯誤或不當,不但當事人受損,國家社會也連帶蒙受其害。法官有時難免會有違法、不當的判決,如果一經宣告,判決就確定,對於人民權利的保護顯然不夠週到,為了彌補這種可能的缺陷,所以設立了審級制度,使不服第一級第一審地方法院裁判者,可以上訴至第二級第二審的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判決者可以上訴至第三級第三審的最高法院,上級審法院如果發現下級審法院判決有誤時,可以廢棄這一判決來加以救濟。通常,地方法院是以一個法官獨自審判為原則,重大的案子才由三人組成合議庭審判(上圖就是地方法院合議庭的模式);高等法院係以法官三人合議審判為原則;最高法院是以法官五人組成審判

不同顏色的法袍

法官:公平審判者(法袍是邊)

   法官就是地方法院的推事,日常工作,最為人所熟知的是「開庭審理案件」,開庭時間,一般而言一星期二、三次,每次是一個上午或一個下午,但開庭前的準備工作與善後工作非常重要,所謂準備工作,是開庭前先把要審理的案件詳細研究,這樣開庭時,才能把握案情,順利審案,當案件審理到可終結時,就可結案,這也就是開庭以後須要善後的事了 ─ 寫判決書。
 

 

檢察官:追訴犯罪者(法袍是邊)

  由於檢察官的工作主要在偵查犯罪,因此為蒐集犯罪證據,往往有必要到處奔走。有時甚至必需親赴犯罪現場、停屍間、意外發生地等進行調查。因此,工作環境並不固定。
  實施偵查:可依檢警聯繫辦法,協調指揮警察人員調察犯罪,並由檢察官依偵查結果,決定對本案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
  提起公訴: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以代表國家為原告之身份,與被告在法院實行訴訟之行為。

  協助自訴:犯罪之被害人自行提出訴訟於法院為自訴,惟人民因不懂法律或不諳程序,故檢察官得於審判期日到場,對認為與國家、社會法益有重大關係之案件,陳述意見。
  擔當自訴:自訴人因本身之事由對於自訴案件無法進行訴訟時,法院得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

  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貫徹國家刑罰權之行使,使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執行之責任。

 

律師:代理人或辯護人(法袍是邊)

公設辯護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法袍是邊)

  眾所周知,律師主要的工作就是到法院開庭,替當事人打官司。但在承接一個案件以前,他還必須約見當事人商談案情,或去法院閱卷瞭解進行程度,甚至去看守所接見在押的當事人等等。此後,開庭、撰狀、搜集證據、研究法律資料也是不可或缺的工作。

  除了訴訟外,律師也有屬於非訴訟性質的工作要做。例如受聘為法律顧問,就必須經常為客戶提供法律意見供其諮詢,代為擬定(或審核)各項契約書類,有時也參加開會談判、協商,為當事人作最有利的法律判斷與服務。

  在絕大多數人的認知裡,辯方指的是律師,事實上辯方除了民選辯護人(即律師)外,尚有公設辯護人。而公設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與公設辯護人條例第2條規定,擔任犯罪嫌疑重大、智能障礙與無資力等被告的辯護工作,在工作性質上跟律師並無不同,由於是國家選任的,所以被稱為公設辯護人(國選辯護人),一般人的稱呼為「法院的律師」。

 

書記官:協助審理或偵辦案件(法袍是黑邊)

  法院的主要工作是審判,主體是法官,其它的工作人員都是法官的左右手,幫忙處理審判以外的事務。例如開庭時需要有人記錄,開完庭後卷宗要整理、保存;或平常與當事人的聯絡等等,簡單的說,這些就是所謂秘書的工作,由書記官掌理。不過法院除了審判工作外,仍有行政工作要處理,像總務、文書、研考等等,這些工作也由書記官辦理。

 

 

(資料來源:yahoo奇摩知識+,板橋簡易庭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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