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的管理與保育][如何區分溫泉水質][溫泉的分佈、種類及形成條件][溫泉與地熱資源的形成模式][溫泉開發的探測方式][溫泉水管的結垢]

溫泉的管理與保育

台灣地區溫泉資源非常豐富,有許多地區溫泉資源利用甚早,但大多數皆未有整體之規劃,又因缺乏事權統一的專責管理機構,導致溫泉資源多未妥善保育管理。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針對溫泉區之發展課題,研擬「溫泉開發管理方案」,作為溫泉開發利用與管理之依據。

根據行政院核定的「溫泉開發管理方案」,將國內主要溫泉區分為二大類。分別說明如下:

示範溫泉區:

包括陽明山馬槽、奧萬大、金崙、仁澤等四處,係指交通可行性高、泉量豐富、泉質優異、腹地廣大、土地取得容易、主管機關有配合意願之地區。

改善整建溫泉區:

    包含北投、金山、烏來、清泉、泰安、谷關、東埔、廬山、礁溪、蘇澳冷泉、知本、寶來不老、四重溪、關子嶺等十四處。除了前述十八處溫泉區外,尚有許多溫泉亦已中高度利用或廣為所知,如綠島、安通、瑞穗、紅葉、員山、清水、爺亨等近數十處溫泉區或溫泉徵兆區,未來溫泉資源之保育,應將所有的溫泉區納入。

※溫泉利用現況與問題

高度開發使用溫泉區:(20處,佔16%)

係指溫泉水資源之利用,已大量被引用於旅館澡堂,這些溫泉區一般都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如陽明山、北投、烏來、谷關、廬山、關仔嶺、四重溪、知本、礁溪、金山、東埔、加投等溫泉區。但因土地問題如在國家公園區、原住民保留區或保安林地內或屬於國有地等,無法取得水權,另因任意鑽探取水及設置管線,造成景觀的問題。

中度開發使用溫泉區:(17處,佔13%)

此類溫泉係指溫泉水業已被利用,但限於溫泉水量、土地權屬,以及交通便利性等條件,屬中度開發。例如春陽、霧鹿、安通、瑞穗、員山、綠島等。因開發情形不若前者,現階段如能作好規劃管理,則可減少未來管理之困難。

低度開發使用溫泉區:(72處,佔56%)

指溫泉仍保有自然風貌,其利用只限於當地人民或尚未加以利用者。此類溫泉區有些是位在車輛無法到達,交通不便之河谷或山區,有些則是溫泉出水量不穩定或不足。現階段應嚴格限制任意接管取水或破壞泉源,以避免未來管理困難。

資料不全或不易找尋者:(19處,佔15%)

此類溫泉係指在文獻上曾有記載,但目前資料不全,或位於深山河床之溫泉露頭,常為洪水泥沙所掩覆,不易找尋者。應從天然景觀資源的觀點加以保護,嚴禁挖掘或破壞。

※國外溫泉利用與保育案例

日本修善寺溫泉 (甘露寺泰雄,1997)

修善寺溫泉位於日本伊豆半島中部。早期的溫泉使用大都以露天利用為主,近年來由於溫泉業的發展,大量使用溫泉水造成:(a)地下水位明顯下降;(b)使用馬達抽水馬力愈來愈大……等。自1955年開始地下水位明顯下降,在1965-1975年間地下水位下降達60公尺以上。日本政府主管單位及溫泉業者認為事態嚴重,因此研究新的供水及管理方式。重新評估該區之溫泉井,選擇26口井進行規劃,將其餘較小溫泉井皆予於封閉,採用即時計量制,以循環管線方式配送溫泉水,作有效合理之分配。

紐西蘭Rotorua地熱區

當地因過度抽取溫泉水,政府於1986年封閉Pohutu噴泉半徑1.5公里範圍及所有公部門使用之井。1987年政府設定收費管制,提高收費價格,許多私有井自行封閉或改用公共井、淺井或回注井。

管制後之抽水量明顯減少,如1985年總抽水量約29,000T/day,1992年為9,500 T/day,5年內約減少2/3。有效控制溫泉超抽情形。

※台灣溫泉水資源開發、保育與永續利用

台灣各溫泉區因溫泉生產型態不同,其利用方式亦有差異,大致可分為自然湧出、鑿井抽取、或二者同時使用,所以對於不同產狀溫泉的保育與管理皆應有明確規範。

台灣溫泉資源的永續利用原則,綜合國內外資料歸納如下:

(1)溫泉屬於國家的天然資源。

(2)溫泉應依使用量支付費用,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3)溫泉露頭應視為珍貴的地質景觀,予保護並禁止破壞。

(4)溫泉區的開發應有詳細之探勘、評估及規劃,並應提出監測計畫,監測地下水位、水質及水溫等。

(5)整體的開發計畫應包括溫泉露頭保護、溫泉使用總量、整體設施配置、溫泉利用設施之興建、周圍環境之維護、自然環境與地質景觀之維護等內容。

(6)以「總量管制」方式,進行溫泉水之管理調配。

(7)水權登記:溫泉使用者皆須申請登記水權。

(8)對於溫泉井的開發時間間距及井與井間之距離上應有合理完整的規劃,以達溫泉總量管制與資源共享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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