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及歷史建築在漫長的歷史歲月中,常因材料的自然老化、使用者思想觀念與生活型態的改變、以及大環境的變動,致使其形貌有所改變,惟不論是創建期或每一次的增、修、改建後的形貌,皆是基於主事者的期望及使用者的需求,在當時的匠師工藝水平下,以該時期的材料及工法呈現的結果。因此,其可謂營建當時之生活型態與工藝技術的具體反映。今日所見之形貌乃是創建以來各時期增、修、改建的總合結果,故而,其累積了創建以來多時段的生活型態與工藝技術的訊息。「形貌復原」的工作主要係重現過往歷史發展中的某個時期具有珍貴文化資產價值的形貌藉此以彰顯其在歷史及文化上之意義。

   形貌復原的目的在於延續具有價值的文化資產訊息,透過形貌的重新再現,將訊,息延續到未來。復原方式依文化資產價值及現貌條件的不同,可分為「揭露」、「修復」及「重建」三種類型。「揭露」係具有較高價值的原有形貌仍存在於現有形貌下方,透過去除現有形貌的方式將原有形貌重新呈現;「修復」係原有形貌大部分仍存,惟已損壞,需透過修理以重新回復具原有形貌;「重建」則為原有形貌多已不存或僅存殘跡,需透過重新建造的方式再現其原有形貌。形貌復原的目的既在重新彰顯建築之文化資產價值,故而,形貌是否「真實」便影響其所擁有之文化資產價值

,在全世界有關文化遺產修復的相關文獻上,「真實與否」遂成形貌復原價值之主要評斷與共同要求。西元1964年公佈的《威尼斯憲章》中,即特重「真實性」的價值,並將其作為修復研判的依據,至於其後所公佈的文化遺產保存憲章、宣言、決議文、建議文等,凡涉及修復研判,亦均以《威尼斯憲章》為主要依歸。

   (威尼斯憲章)第十一項記載:「各時代加在一座文物建築(monument)上的正當的東西都要尊重,因為修復的目的不是追求風格的統一。一座建築物有各時期疊壓的東西時,只有在個別情況下才允許把被壓的底層顯示出來。條件是,去掉的東西價值甚小,而顯示出來的卻有很大的歷史、考古及審美價值,而且保存狀況良好,還值得顯示。」(世界文化遺產公約)中亦提到:「當一座文物建築(monument)有不同時代的工程層層疊壓時,只有在特殊例外的情形下才允許把下面的一層清理出來。條件是:確實判定,要清理出來的那一層具有很大的歷史與考古價值,並且,它的保存情況尚好,值得清理出來。」此二段文字不僅點出復原文物建築(monument)(古蹟、遺址及歷史建築)原有形貌的正當性外,亦針對形貌復原的「揭露」復原方式予以規範,其指出復原工作進行前,必須對每一時期建築形貌的歷史、文化價值進行評估,只有具高歷史、文化價值且保存情況良好者,方值得予以「揭露」復原。

     (威尼斯憲章)第九條中說明:「修復的過程乃是一項高度專門性的工作,其目的在保存及揭露該文物建築(monument)美學和歷史價值,而且必須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真實的史料證物為基礎。任何臆測發生時修復應該馬上停止,如果不可避免的要有添加之作,其必須與原有建築構成有所區別,而且一定要烙印上當代的痕跡。在任何情況下修復的進行必須遵循該文物建築考古與歷史的研究。」此段文字中強調「修復」的目的在保存及彰顯該文物建築(古蹟、遺址及歷史建築)的文化資產價值,修復時,需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真實的史料證物為基礎,不可有任何臆測。

      「重建」亦為形貌復原方式的一種,惟因重建常會有是否為「臆測」而非「真實」的疑慮,故而一般並不受到國際憲章的支持,甚至不將其列為保存的方式。然東、西建築文化有異,材料的應用上更有著極大的差異性,故而保存方式亦有所不同。東方建築以木構造為主,西方建築則多為磚石構造;磚石構造因不易腐朽,故而可以「殘蹟」方式保存;木構造則因易腐朽而保存不易,「殘蹟」保存的方式並不適用,故而「重建」復原遂成保存方式的另一種的思維。惟為避免「臆測性」的重建影響建築原有的文化資產價值,「重建」的復原方式需在充分掌握原有建築之所有資訊,以及尊重原始材料和真實的史料證物的基礎下進行。值得深思的是,此種保存方式的真實性價值究竟為何?西元1994(奈良真實性文件)中對此提出看法: 「所有對於文化資產價值以及相關資訊來源可性度的評斷,在不同的文化間,甚至相同的文化內,可能會有差異,因此對於價值與真實性之評斷根基於固定的準則是不可能的事。相反的,對於所有文化的尊重,遺產之資產價值必須要在它所屬之文化涵構中加以考量與評斷。因此,最重要而且急迫的是在每一個文化內,必須依照其遺產價值的特殊本質與資訊來源的可信度與真實度加以認定。取決於文化遺產的本質,其文化涵構與歷經時間之演進,真實性的評斷可能會與非常多樣資訊來源之價值相關。來源面向可能包括形式與設計、材料與物質、利用與機能、傳統與技術、區位與場合、精神與情威,以及其他內在或外在因素。」(奈良貞實性文件)中,認定遺產之文化資產價值必須要花它所屬之文化涵構中加以考量與評斷,且必須依照其遺產價值的特殊本質與資訊來源的可信度與真實度加以認定。因之,當一個原始形貌有所缺損時,透過「修復」或「重建」的方式以回復其原形貌的方式,只要在「原形式與設計」、「原材料與物質」、「原利用與機能」、「原傳統與技術」。「原區位和場合」、甚至「原精神與情感」下,以可靠的資訊作為依據,即便重建,仍有其一定的文化資產價值。日本神社固定時間的重建,並不減損其建築之文化資產價值即是其例。同時,透過「修復」、「重建」的經營,傳統的工法與技術亦因此而得以承傳。

  然而,需再次強調的是,無論何種形貌復原的操作,均須小心謹慎,在無足夠復原證據的情況下,寧可保持原狀,待有足夠資訊及技術時再行復原,以避免錯誤的復原影響建築本身之文化資產價值。

  基於前述之論述,本章根據國際文物(moument)(古蹟、遺址及歷史建築)保存相關規章中對「形貌復原」工作的指導規範,在基於「形貌復原」工作的目的係為了保存及彰顯古蹟及歷史建築的文化資產價值的前提下,依循下列五項原則進行「形貌復原」的工作:

一、盡力復原具有反映時代特色的重要形貌

創建期的形貌是基於主事者的期望及使用者的需求,在當時的材料及工匠技藝水準下的具體反映。其中,部分形貌的產生(例:格局形式、工匠的工藝品或藝術作品)與該時期的歷史文化。社會狀況、以及工藝流派息息相關,具有反映時代特色的高文化資產價值,故而需將之復原,以彰顯其時代價值。

二、修改的形貌中具時代特色者須保存

   建築興建後,因應使用的需求,社會、政治、經濟狀況的改變,以及建築物的老化,皆會有增、修、改建的情形產生,其形貌也因此而有所更易。在修改的形貌中,部分形貌的產生與該時期的社會狀況、重要歷史事件與人物關係密切,其不僅見證著該時代,亦反映出修、改建當時的時代特色。將之與創建期的原貌相比,若其形貌之歷史、文化價值較創建期來得更高,便在復原之列,藉以呈現建築發展期中的特殊時代風格。

三、有足夠的資訊及技術的支持方提出復原

    如前所述,為避免錯誤的復原,造成原有的文化資產價值的損害,有關形貌復原應建立在建築考古與歷史研究所得的基礎上,以舊照片、相關文獻及口述史料,配合現貌留存的實體史料,並參考同時期、同地區的常見作法,在原貌之形式、尺寸、材料及工法均得確定下,方提出形貌復原的建議。至於原形貌十分重要,但缺乏足夠證據支持的部分,則將其列入解體調查,待日後修復工作開展,建築進行部份解體,有足夠證據出土時,方進行復原。此外,在(威尼斯憲章)第十一條:「…負責修復的個人不能獨自評價所涉及的各部分的重要性和去掉什麼東西。」的指導原則下,有關因現實條件不可避免而需作添加的部分,或復原執行有其困難性的部分,均將其列入討論復原的部分,於審查會中提出討論並作最後決定。

四、藝術品及工藝品的保存以原材原貌為主,

                                         非藝術性材料必要時得以仿製方式處理     

 (威尼斯憲章)第八條:「繪畫、雕刻或裝飾等物件是文物建築(monument)整體的一部分,只有在非取下便不能保護它們時才可以取下。」古蹟或歷史建築上的繪畫、雕刻或裝飾原作,係因個人技藝而生的藝術品及工藝品,具有個人風格及時代特色,為重要的文化資產,且其與建築的歷史、文化關係密切,有著不可取代的重要性,故而應以維持原貌為原則。

     (威尼斯憲章)第十五條:「…重組既存但是解體的構件是可以被允許的。重建時整合用之材料應該總是可以被辨識,而且其使用要能確保該文物建築(monument)之保存維護與形式之恢復。」古蹟或歷史建築中的紅磚、瓦料、以及末施作雕刻的木料等,由於其為大量製作生產下的工藝產品,其有普遍性與共通性。故而,在重現原貌的前提下,必要時,可以仿製的方式處理,仿製時應儘可能的以其原材料及原工法製作之。

五、新舊材應予以區別,儘可能以可逆性的方式

             進行復原,以彰顯其真實性

     (威尼斯憲章)第十二條:「伕失部分的置換,必須與整體和諧一致的整合,但在同時,又必須使新置換的部分跟原來的部分明顯地區別,以使修復不會造成原有的藝術和歷史見證失去真實性。」由於復原工作並非完美無誤,為了避免與原有構件產生混淆,以及不致妨礙未來有更多資訊出土時,採取進一步措施處理之,或以更好的方案取代,所以對古蹟或歷史建築所採取的任何措施均應儘可能的以可逆性的方式處理。至於新增的仿作及修補的物件,則應使其與其他原物有所區隔,如此,方可確保其真貿性價值,並保證日後得以對所有的歷史證據作進一步的研究。

此外,為彰顯及保存具文化資產價值的形貌,復原內容需與其未來的再利用作整體性、通盤性的考量,對二者的關係應詳加檢核。若有矛盾發生時,意即再利用與形貌復原產生衝突時,或可調整再利用方式,或僅完善保存所有復原所需的證據,暫不作復原,待未來使用方式改變後再作復原的檢討。對於強調以再利用作為延續古蹟或歷史建築生命的今日而言,此程序極為重要。  

   ◎ 形 貌 復 原 的 內 容

古蹟及歷史建築自興建至今,因應空間使用的變遷及歷次整修的調整,興建之初的原有形貌多已改變,有時甚至會出現累加多次變遷的狀況。然而,每一次的形貌改變均是基於當時之主客觀條件主導下的結果,皆能反映營建及興修當時之社會文化背景、使用需求及建築技術的發展,實質上均具有反映歷史文化發展之價值。然由於主客觀條件所限,每個時期的原有形貌無法全部予以重現,故而,形貌復原須針對各時期形貌所反映之歷史文化價值的高低進行評估,復原其中最具文化資產價值之形貌。

     李氏占宅興建迄至今已逾七十四年的歷史,這段期間,李氏家族歷經數代發展,建築空間亦因應其使用需求及時代變遷而出現部份增建及修改建。由施作時間及整修範圍、內容觀之,其建築形貌發展分期可分為日治昭和年間的初創期。民國四O年代、以及民國六O年代兩個時段之形貌改變期。初創期之形貌不僅反映了當時內惟李氏家族的發展及建築技術的演進,又因係高雄地區少見的洋樓案例而其稀少性的特質,文化資產價值甚高。民國四O年代及民國六O年代的兩個形貌改變期之增

、修、改建的建築形貌,主要係因應家族的分房煮食。儲藏空間不足、以及損壞修理生,其形貌背後並未隱含高度文化資產價值之歷史文化資訊,再加上增、修、  改建的建築未經刻意經營設計,故而其形貌之建築價值亦不高。因此,形貌復原之取捨,主要係以其高價值性的創建期形貌為依歸,並將未來作為「住宅」或「會館」的在利用機能納入考量,在有足夠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復原具高文化資產價值的形貌。

    依李氏古宅各時期建築形貌之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其形貌復原的方式有三。一為揭露復原,將表面之低文化資產價值的部分拆除,復原下方具高文化資產價值的形貌,揭露復原的部份包括主樓右側增建廚廁的拆除及右側立面與右側院牆的復原,室內新增裝修的拆除以回復較精緻且具歷史感的室內形貌。二為修復復原,將現存部分損壞之高文化價值的形貌予以修復,此部分在第五章損壞調查及修復建議另作詳細說明。三為重建復原,將具有高文化資產價值的形貌依原形式、材料及工法重新回復。前已述及,重建復原需建立在充足的復原資訊之下,因之,當欲復原的形貌重要性極高,但復原資訊又不足時,處理方式則需經過縝密的考據及考量。其或於審查會中提出,藉由各委員之意見討論,尋求適當的復原方式;或待未來修復工作進行時,透過解體調查的方式獲取復原資訊再行定奪。為李氏古宅形貌復原的建議內容及其操作方式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