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莊發展                       歷史      現況     地圖     首頁

  國三十四年,國民政府接收台灣,三十五年,台灣各級政府機關紛紛成立。台北縣接收完畢後,遂於民國三十五年元月十六號成立縣政府。根據「接管計劃綱要」成立縣政府後,其原有區域亦暫不更變,改組街庄為鄉鎮,設置鄉鎮,下置村里。

       新莊區沿襲日治時期新莊郡,下轄新莊鎮、鷺州、五股、林口三鄉。民國三十六年四月,分鷺州鄉東區部分為三重鎮,並易鷺州為蘆洲。三十九年三月又劃新莊鎮西北部新立泰山鄉。新莊區遂轄新莊、三重二鎮﹔蘆洲、五股、林口、泰山四鄉。

      區的行政單位稱區署,置區長一名,代表縣府,督導區內各鄉鎮辦理各項行政及自治事項,區署下設總務、民政、建設三課。民國三十九年全省實施地方自治與行政區域重劃,新莊區署奉命裁撤,十月十三日與行結束典禮,連同辦理的還有本區的地政事務所、警察局、稅務稽征處等三機關。

 新莊市政大樓                                          省立醫院

           新莊於民國三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正式成立,下轄十六里、二百七十三鄰。根據「台灣省鄉鎮組織規程」規定,鎮長的產生,須由鎮內合格的公民選出鎮民代表,組成代表會,再由代表會選出鎮長。此時,已屬於間接選舉的鎮長制了,首屆鎮民代表會於民國三十五年四月四日成立。民國三十八年九月三日,舉行台北縣、市與基隆市鄉鎮行政區域重新劃分的座談會,會中,新莊鎮之西、北農村部份一俗稱「山腳」地區,趁機提出分治要求。

       劃分結果,新莊屬台北縣轄七區之一,而山腳一帶的泰山、同榮、山腳、大科四里,以人口激增、商業發達,且行政事務漸趨繁重,遂於民國三十九年三月一日正式獨立為泰山鄉。泰山鄉分出四里,擴編成八村,一百三十六鄰,人口計有八千三百七十三人,面積計有十三平方公里。而新莊鎮則分為十四里、二百一十鄰,一萬七千零七十六人,總面積計有十九。七三六平方公里。民國四十年六月十日台北縣部分鄉鎮長選舉,鄭建邦當選首任民選新莊鎮長。

       鎮公所下計有總務、民政、財務、建設等課,與戶籍室、國民兵總隊、主計室、自來水廠等,分別進行各項掌理業務。民國四十二年制定「健全鄉鎮村里基層組織綱要」之後,功所組織編制員額由中央統一規定。自治人員改為公務員,其任免、銓敘、考績、獎懲等均有人事單位統一辦理,是以鎮公所之員額已非鎮民代表會所能監督,亦非鎮長所能左右。一方面解決了原存在於鎮民代表會與公所之間的人事糾紛,但是另一方面也濱為鎮長失去人事權,代表會失去審核的權力,地方自治的鄉鎮在人事上又成為中央政府的基層組織,與自治精神漸進漸遠。

   新莊於民國六十二年公佈實施都市計劃,人口增加到六萬餘人,代表會仍議請鎮公所積極籌畫升格縣轄市,六十五年人口又再激增,公所再度調整行政區,自民國六十六年五月一日起新莊總里數二十八里。六十五年底,新莊人口已達十萬人,但「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在民國六十年已改成「已人口集中在十五萬人以上」的縣轄市設置條件。民國六十六年新莊鎮人口超過十二萬人,六十七年超過十四萬人,新莊鎮鎮民代表會即由代表張喜財、楊吉松提議,另得陳得煌、蔡坤、翁民雄、連南天、林義信、張金福等代表的附署,「請鎮方呈報縣政府准許本鎮籌畫升格為縣轄市」,所列理由有二:

 一、本鎮工商繁榮,人口將達十五萬,公共建設已具規模,已將符合改縣轄市標準。

 二、改縣轄市後,可增加稅收,拓增財源,以利地方各項建設。

 大會議決:請鎮方蒐集各項資料,呈報縣府准予籌畫升格為縣轄市各項工作,以及組織促進委員會。升格為縣轄市,不僅象徵新莊的蓬勃發展,同時更有增加稅收、拓展地方財源的實質意義,所以籌備工作自然積極進行。

  民國六十八年底七月底,新莊鎮人口達十五萬一千餘人,新莊鎮公所立即向代表會提出「請審議本鎮改制為縣轄市案」,驚鎮民代表會決議原案通過。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十三日,新莊鎮公所所遂函請台北縣政府准予升格。台北縣政府轉請台灣省政府核准。台灣省政府同意自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改制為縣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