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依據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分為三種:
1997 年前名稱 | 頒定單位 |
判定標準 |
1997 年後名稱 |
一級古蹟 |
由內政部頒訂 |
古蹟具有全國性意義及價值的。 |
國家級古蹟 |
二級古蹟 |
由省政府頒訂 |
古蹟在歷史上有重要性的紀念,但不一定是全國性的。 |
直轄市級古蹟 |
三級古蹟 |
由地方政府頒訂 |
古蹟具有地方性的歷史價值。 |
縣市級古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