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濕地保育法
《濕地法》今上路 兼顧保育、利用 保護區更親人
本報2015年2月2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http://e-info.org.tw/node/105016
文章特別提及,
- 保育與明智利用,雙軌並行
- 分區管制集中開發需求,解決兩難
- 制定40條減少濕地損失衝擊
- 兼顧民眾權益,濕地範圍再確認
Q.濕地保育法問答集
問:《濕地保育法》的保護對象為何?
答:經《濕地保育法》視同的42處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以及經濕地法評定為重要濕地者。
問:《濕地保育法》上路,中央到地方基層,有哪些管理單位、新增那些管理機制?
答:2月2日上路後,中央法令、國際級以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但「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則將委任給內政部所屬機關,如國>家公園。在管理機制方面,將環境規劃制度帶進濕地保育,迴避減輕及生態補償審議制度化,機關(構)間委託、委任,及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問:什麼是將「環境規劃制度帶進濕地保育」?
答:「將環境規劃制度帶進濕地保育」意思是將管理資源依據人事時地物等原則進行分配,並能使用都市/區域計畫為管理工具。以往野動法或是文資法範圍畫了就很嚴格,土地處理地技術上比較僵硬。但是濕地強調明智利用,則可借用空間規劃的手段調和衝突。
問:將都市/區域計劃放到濕地中,有那些好處?
答:都市或區域計畫著重「未來性」,也就是說,眼前一片空地或是雜木林,未來要變成高樓大廈或維持現況,逐步實現目的。因此,將「未」置入濕地規劃,也就能將值得保護地濕地,列入國家重要濕地,逐步改善問題。這與野動法、公園法、文資法認為不夠格就不會去保護的思維不同其次,濕地規劃中會從減低野生動物與發展衝突的角度,規劃預留未來野生動物應該要移入的地方。最後,用環境規劃或土地分區規分的問題解決問題,例如淹水、野生動物棲息等區域,這些原可開的發權利或樓地版面積,集中於一個區域統一開發,達到多贏局面。
問:《濕地保育法》中,有哪些民眾參與機制的設計?
答: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研擬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以及迴避減輕補償之審議,都有民眾參與的機制
問:位於濕地內的私人土地,如何明智利用?
答:私有土地可透過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的規劃,適度允許使用項目並區分使用時間、空間及強度;非計畫允許者,則依許可及審議程序辦理。最重要的是,不要放棄參與的機會,多參與討論及意見表述,才能反映到保育利用計畫中。
問:《濕地保育法》如何協助地方發展特色產業?
答:營建署積極性輔導仍以獎補助為主,例如彰化溪州尚水米即為2011~2014年獎補助作業輔導此外,在《濕地保育法》「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中,濕地產業如農漁牧、生態旅遊行程以及場所,都可以申請「濕地,但須依規定提撥一定比例(淨收入現值3-12%)的回饋金納入濕地基金,作為濕地保育、復育及環境教育等用途。濕地標章有三個面向:農漁產品、生態旅遊遊程,環境設施(不須經過環境教育場所認證),例如馬太鞍濕地的環境教育,也可以申請濕地標章;除了生產的魚,魚塭也可以申請濕地標章。>當民眾到濕地旅遊、賞鳥之際,或能直接跟村民購買農漁產品、去當地麵攤、小飯館吃飯;多跟社區民眾聊聊增進交流,回到網路上說說她們的故事,透過濕地消費,幫助地方社區振興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