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捉與飼養

在民國五、六十年代,保育意識尚未萌芽前,灰面鵟鷹對墾丁居民來說,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捕殺食用,在那個艱苦的年代是很好的蛋白質補充品。而稱之為南路鷹的彰化人也不遑多讓,當牠成為日本標本商來臺收購的搶手貨後,灰面鷲過境停棲便遭彰化人無情的捕殺,由於捕殺的數量驚人,故有「一萬死九千」的諺語。

後來開始有人積極的提倡灰面鵟鷹的保育,至民國七十八年,「野生動物保育法」實施,灰面鵟鷹被列入保育類野生動物,至今,所有猛禽也都已列入保育類動物,禁止獵捕、買賣。猛禽在台灣才受到完整的法律保護。

灰面鵟鷹

經救護康復後的南路鷹(灰面鵟鷹)

但是目前在台灣,還是有:
(1) 雞農偷偷打死來抓小雞的鳳頭蒼鷹。
(2) 猛禽的愛好者偷養猛禽。常有養到狀況不佳而棄養之,最後被送到救傷站。
(3) 有人利用私密管道進行猛禽交易。
(4) 外表討喜的新住民「黑翅鳶」雛鳥,疑被盜走販售。
(5) 熊鷹的羽毛是魯凱族的頭飾,是頭目與英雄的象徵,黑市價每隻達20萬元。

熊鷹

熊鷹(赫氏角鷹)是台灣體型最大的猛禽(翼展略小於林鵰),其翼上第一對指叉羽,價值3萬元

這幾年最受到報導和重視的,就是台灣猛禽中的新住民─黑翅鳶,被盜獵和買賣的事件。黑翅鳶本是中國大陸東南沿海、金門的留鳥,約15年前擴散到台灣。零星族群在彰化沿海地區成為留鳥,在特有林木棲息、繁殖。因其長相討喜、可愛,幼鳥常遭違法盜取。已有被人類棄養的黑翅鳶,被送至救傷站。

黑翅鳶

黑翅鳶外型討喜,乃獵鼠高手,穩定在台灣西部海岸線繁衍生根時,即傳出雛鳥遭盜走買賣

雖然現在民眾對野生動護的保育已有一定共識,但是還有人因為利益的誘惑而以身試法的。以下是民國102年1月23日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育法」節錄:

第16條(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保護):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

第19條(禁止使用之獵捕方法):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使用毒物。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架設網具。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

第40條(買賣行為之處罰):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第41條(非法獵捕、宰殺行為之處罰):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第49條(非保育類罰則):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八卦山區以往鳥網林立

八卦山區以往鳥網林立,現在則收歛許多

可見對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者,都已經觸法了,更何況對保育類動物的猛禽,其獵捕者罰則重,買賣者又更重。

有機會的話,我們樂意參與有關法令的宣導,因為還是有老一輩的民眾對於何謂保育類動物並不清楚,對於法律規定也模糊不清。以往也有當大環境不景氣時,非法獵捕的事件也跟著上升。

安溪東路山頂上所立的禁捕猛禽告示牌

安溪東路山頂上所立的禁捕猛禽告示牌

  1. 照片3:lickr:Hiyashi Haka/林基財,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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