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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公約

在一年級下學期的生物課有學到一些有關環境保育的公約,其中的拉姆薩公約就是有關溼地的。以下是有關拉姆薩公約的內容:

為何制定拉姆薩公約?主要的原因是從1960年起,歐洲國家的一些保育人士有感於濕地環境急遽消失、破壞,導致水鳥日益減少,便運作了名為M.A.R(Marshes、Marecages、Marismas)的保育方案,開始推動溼地保育的工作,並討論相關議題。最後在伊朗體育及漁業部長Eskander Firouz大力推動下,才促成拉姆薩公約草約的簽訂,進而獲得聯合國的重視與認同,將其歸屬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所託管的國際公約,而成為聯合國第一個處理環境議題的公約。公約全名為「世界重要濕地公約─特別是水鳥棲息地」(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正式名稱為「特殊水鳥棲息地國際重要濕地條約」條文內容共分12大項,全文多為建議性敘述,無特別制裁性條文。 拉姆薩公約裡濕地之定義,為涵意最廣且普遍為國際間所接受,是目前國際對「濕地」的通用定義。 其所界定的濕地為:「水深6m以下的區域,包括草澤、林澤、泥澤及水域,無論是自然的或人為的、永久的或暫時的、其水為靜止的或流動的、抑或淡水、半鹹水或鹹水所構成的地區;且包含低潮時水深不及6m的海域。」

因為有這條公約,所以可以讓地球上的溼地受到保護。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