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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法規概述

遊艇屬船舶之一種,而規範船舶以「船舶法」為母法,但船舶法目前並無遊艇的相關規範,而是將遊艇以小船規範之,交通部曾於民國82年公告「遊艇管理辦法」用以規範遊艇,但相關限制太過苛刻,經業者陳情後,遂於民國96年廢止,交通部並未為此提出因應方案,因此,遊艇目前雖是有法可管(船舶法、小船管理規則等),但目前並無專法管理,相關法令(特別是行政命令)因母法未規範遊艇,因此是否可直接適用於遊艇,我認為仍是值得討論之處。

遊艇管理辦法

遊艇管理辦法係交通部為對遊艇生產及活動做出相關規範,於82年公告施行的一項法案,其中對遊艇的定義為「從事遊樂活動之船舶」,此對遊艇的定義甚為廣泛,但應不包括「郵輪」或「渡輪」等有一定目的的船舶(郵輪雖是供人度假之用,但其本身仍不失運送客人至某地之性質,且多航行於國際之間,故應不在此定義中),此辦法另將遊艇分為「自用遊艇」及「營業用遊艇」,自用遊艇指的是自有或「無償」借予他人使用的遊艇,營業用遊艇指供出租(有償出借)或搭載乘客收受報酬之遊艇。遊艇管理辦法給予持有遊艇之人太多出海的限制,因此常被指為限制遊艇內需市場的一塊絆腳石。

現況

遊艇管理辦法因限制太多而政府順應民意予以廢止,遊艇管理辦法在已廢止的情況下,且「船舶法」並無定義遊艇,因此這部分應是依習慣未予明確定義,目前官方常用的定義仍沿用「遊艇管理辦法」時規範,為「遊艇為供遊樂活動之船舶,以供自用為原則,商業性質僅限於出租或供搭載乘客收取費用之船舶」,是否會造成模糊地帶?此問題現在可能不明顯,因為台灣海上活動還不是很發達,所以暫時沒有解決此問題的風向球出現。

法令未來可能走向

目前船舶法修正案正在立法院審議中,其中增列「遊艇專章」無論國會朝野兩黨還是行政部門都有此共識,但僅民進黨版本有提到「本章所稱遊艇,指專供娛樂、休閒活動,不以從事客、貨運送為目的之動力船舶或非動力船舶」等語,其他兩版本皆無定義,但目前船舶法修正案不管哪個版本都仍在二讀,所以最後通過的版本到底是如何我們也不能下定論,只能期待新的法制能夠對遊艇產業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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