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
古蹟修護
林園整修
石作修護
木作修護
彩繪修護
安金
鹿港龍山寺修護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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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文化風貌,不得變更,如因故損毀應依照原有形貌及文化風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報經古蹟主管機關許可後,採取不同之保存、維護或再利用方式。
古蹟保存應依原有形貌及文化風貌修復。
古蹟修護要盡量使用傳統之技術及方法。圖為觀稼樓施工情形。
修護時要保存原有之色彩、形貌,並採用原有或相近之材料,盡量使用傳統之技術及方法,非有必要不得解體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