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使用未經檢查之弓具;嚴重違反者可取消資格。
三、若選手有不同顏色,規格之兩組箭,均須呈送檢查,但在同一計分回合之比賽中,僅能使用一組箭比賽。
四、開始發射信號未發出前,搶先發射:則扣最高得分之箭。例如三箭一回的發射得分為10、9、8、,則記為9、8、x;但若因為搶射會被扣分,故意再射一箭,致使靶上有四支箭,得分為10.9.8.7,則為雙重犯規,得分應記為7.x.x。
五.每回發射時間已到,仍然發射,則扣最高分箭。例如射出9.9.6則記9.6.x(很可能最後一箭緊張,僅射了六分,如果不射,仍可得到9.9.x)。
六.每回三箭射完後,仍留在發射線上,用望遠鏡看靶,這雖然對比賽成績沒有妨礙,但可能影響比賽進度,裁判若屢次警告不聽,有被取消資格之虞。
七.比賽服裝:不得穿背心.短褲.拖鞋或打赤腳參加比賽,否則會被拒賽。女子隊員可以穿著褲裙出賽。靶號牌必須釘於背後中心。
八.不得成為廣告工具或違法接受津貼,成為職業選手。
九.不得搭箭面向非靶區,嚴重得以取消資格。若在比賽之前或更換距離時,搭箭引弓,不管有意或無意地丟失一支箭,扣除最高得分之箭。
十.未得許可,不得觸摸其他選手之弓具。
十一.前回已記分之箭,留在靶上,忘了拔回來。選手得向裁判報告,得以其他的箭射完該局,或在該距離賽完後,再進行補射。在此情形下,裁判須參與該靶之記分,在拔箭前,須確實核對上回發射每一箭的得分及記分卡上所登錄之成績,以免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