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 家長的參與

        每個人在一生中,都會遭受挫折,都需要別人鼓勵,打氣,尤其是先天身心有缺陷的兒童,一樣需要接受教育,更需要父母加倍的鼓勵、幫助,所以發展特殊教育是迫切需要的,更需要的是大眾支持。家長們,一起來,只要我們更細心栽培他,他一定不會比別人差,他一定可以超越別人,畢竟「一分天才也要九十九分的努力」。

        接下來就讓我們進一步來了解特殊教育及家長應如何的來參與:

小王子與花園裡玫瑰花的對話:

  『沒有人會為你們死』。當然,一個普通的過路人,一定會認為我的玫瑰花和你們一樣--我是指那棵屬於我的玫瑰花。但是她要比其他許許多多的玫瑰更重要;因為我曾為她澆過水;因為我曾經把她放在玻璃罩下;因為我曾經用屏風保護她;因為我曾經為了她的緣故弄死了許多毛毛蟲(只留下兩三隻變蝴蝶);因為我在她抱怨、吹牛或悶不吭聲時,都在聽她說話。因為她是我的玫瑰花。

--小王子--

家長可以做些什麼?

    相信在每個身為家長的心中,孩子永遠是自己最深愛的寶貝。細細想起孩子『初試啼聲』時您當時的心情為何?家長在孩子成長的道路上,都付出相當多的時間與心血,餵孩子喝奶、換尿片、擔心孩子生病、受傷…等,心情無時無刻不在懸吊著。當孩子的發展比一般同年齡的孩子慢的時候,您急著找醫生、做訓練、不斷參與各單位所辦的講座或團體,希望透過自己的努力與學習來幫助自己的孩子可以走得更穩。不知您是否想過:有一天孩子將要離開父母的身邊,去外面與其他小朋友過著團體的生活,對於此,您又懷抱著怎樣的心情呢?
  特教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中明訂著:『鑑輔會依本法第十二條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七日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會議。』
  民國86年特教法第一次修法後,家長的參與以及特殊孩子的受教權益明載於法條上,這是新法的最大特色,點明了將家長的參與賦予法定的地位。家長的參與包含了:鑑安輔會議、家長會代表、個別教育計畫(IEP)會議以及申訴服務。在此我以鑑安輔為例,說明家長在鑑安輔會議中到底可以扮演什麼樣的角色?發揮怎樣的功能?
  

『認真的家長最美!』

  我想最瞭解孩子的人應該是家長吧!醫療人員針對孩子病理的部份做切點,治療師只能觀察到孩子來治療室的行為,學校老師針對孩子的學習做教育診斷的工作,這些專業人員只能看到孩子的一部份,並無法完全掌握孩子的現況。但是孩子與家長相處的時間比和其他專業人員多得多了,所以我們怎能大膽假設在鑑安輔評估的過程中,鑑定老師能充分瞭解孩子的特質,而給予適切的建議與安置,因此家長出席鑑安輔會議最大的意義在於--表達孩子最真切的需求。  

『心動不如馬上行動』

  請每位家長注意囉!為了孩子的權益問題,請家長務必出席鑑安輔的安置會議,別忘記這不僅關係孩子就學的權益問題,更是家長的權利與義務。當您在等待安置會議的召開時,如果沒有收到出席會議的通知書,請您主動與主辦學校聯繫,瞭解會議召開的時間,以免因為行政的疏失導致家長無法參與會議!

  把家長的參與權賦予法定的定位,是家長團體為身心障礙的孩子努力的成果之一,我們真的很希望家長都能夠正視自己孩子的就學權益,讓我們的孩子在踏入校園的第一步中可以因為家長的參與及努力,減少一些『人為障礙』的發生!  

  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明訂家長參與的相關法條:

特殊教育法:

  

第十二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聘請衛生及有關機關代表、相關服務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為委員,處理有關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有關之學生家長並得列席。

第二十六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等支援服務,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

第二十七條  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

第三十一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各項權益申訴事宜,應聘請專家、學者、相關團體、機構及家長代表為諮詢委員,並定期召開會議。
  為保障特殊教育學生教育權利,應提供申訴服務;其服務設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  鑑輔會依本法第十二條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七日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會議。

第十三條  申請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除依強迫入學條例

第十三條 規定程序辦理外,其接受安置之學校應邀請其家長參與該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其計畫內應載明特殊教育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巡迴服務之項目及時間,並經其主管鑑輔會核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應由各級學校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其服務內容應於開學後二週內告知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必要時,應依據家長之個別需求調整服務內容及方式。

第十八條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與家長的參與權

特殊教育學上的基本名詞

個別差異:

個別間差異  某一群體個別之間在某一身心特質上的差異狀況

個別內差異  同一個體其內在各種特質或能力之間的差異狀況

.特殊需要學生:是指身心特質有易於常人的部份,非得借助特殊的協助,否則無法滿足其教育需要者;此一標記的主要目的是在於:

(1)便於專業人員之間提供協助時的溝通

(2)提供服務人員判定適切協助的基礎  
(3)提供教育經費編列的基石

.特殊教育安置型態:依身心障礙學生特質及學習環境需要之

  不同,有不同的教育環境提供。
  這些環境的提供包括:
(1)

普通班安置:學習內容與場所均在普通的班級中進行 

(2)

資源教室安置:有學在普通班及學籍在特殊班二種,但是依學生學習能力及需要之不同程調整於不同環境下來進行,或是份時間抽離出原編班,另與其他學生合併進行教學實施

(3)

自足式特殊班安置:集合相近特殊教育需要學生,進行全時間班級教學。

(4)

特殊學校:有二種方式提供,一為混合不同障別學生於同校者;一為同類障別學生集中的學校,其又各有通學制及住宿制二種

(5)

巡迴輔導:有二種類型,一為針對在家教育學生提供,將所有在家教育學生集合成班,由專門教師巡迴於學生家庭中或是醫院中提供必要的特殊教育支持;另一為針對就讀普通班級之特殊障別學生提供,如:自閉症巡迴輔導;視障學生走讀計畫。

家長在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維護中曾扮演的角色

1.家長--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權的倡導者、保護 

 者、推動者、監督者
  • 憲法保障的推動

  • 特殊教育法立法的倡導

  • 相關立法制度的遊說

  • 教育問題申訴的代言

  • 教育機會的推動

  • 教學品質的監督

  • 專業師資人力的推動

  • 教學協助的參與

  • 相關服務的推動與遊說

  • 鑑定安置的倡言與參與

  • 教育計畫的參與

  • 家長會的組織參與

  • 特殊教育資源的提倡

  • 特殊教育經費的爭取

家長參與權的影響

1.為何要爭取家長參與

  • 過往慘痛經驗的回應

  • 家長是孩子教育團隊中的一份子

  • 家長參與教育是不得不然的角色職責

  • 家長是特殊兒童最佳的代言人

2.特殊教育法中有關家長參與的相關規定

  • 參與鑑定安置組織

  • 參與教育安置過程

  • 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擬定與修正

  • 接受各級學校提供之相關支持服務

  • 使用申訴服務

3.家長參與的影響

  • 促成縣市政府特殊教育行政單位的設立

  • 促成縣市政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組織的成立與發展,同時保障了家長參與孩子鑑定安置過程的權利

  • 增加家長參與教育安置討論的空間,促成親師合作的契機

  • 讓家長與老師成為孩子教育事業的合夥人

  • 提供保障教育品質的空間

  • 促成校內外家長會的組織發展

  • 增加對教育權益的保障

4.家長參與面臨的挑戰

  • 既有觀念包袱的去除

  • 家長需要提昇更多有關特殊教育的相關知能

  • 家長組織的成立與健全

  • 建立學校與家長組織(家長)之間的溝通管道

  • 學校事務參與的轉型

  • 有待建立親師合作的模式

  • 申訴管道的建構與運用

  • 立法不足的改進推動

5.落實家長參與未來可行的策略

  • 提供家長特殊教育知能提昇的機會,增加家長協助評估孩子的學習生活特性的能力、增強家長參與孩子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的能力、鼓勵家長主動提出孩子所需要的教學協助等等

  • 積極辦理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工作,主動邀請家長參與安置會議、請求家長協助評估孩子的學習生活特性

  • 建立以平等對待為基礎的申訴評議制度

  • 親師合作成功經驗的塑造與推廣

  • 健全學校及校外家長會的組織

 

 

特殊教育的種類?

啟智班:

於普通學校中設立,聘請受過專業特教訓練的老師。

自足式啟智班:

  有固定的學生,大約是10~12人,大部份時間都在教室內進行。
  一般說來,中、重度心智障礙者較適合在自足式啟智班

合作式啟智班:

  心智障礙者在啟智班中接受基本學科的訓練,而大部份的團體活動,如唱遊、美術、體育等,則在普通班中和一般學生混合上課。
  合作式啟智班比較適合於中、輕度心智障礙者。

資源教室:


  學校為不同年級、不同班級的心智障礙學生。設立特殊輔導教室,稱為資源教室。心智障者平時在普通班上課,只有在特定時間內到資 源教室接受補救教學。資源教室對輔導輕度心智障礙者很合適。

啟智學校:

  專門為心智障礙者而設立的學校,有通學與住宿兩種型式,對重度與多重殘障學生比較合適。
  啟智學校有受過專業訓練的特殊教育老師及其他專業工作人員,如社工人員、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等,配合特別安排的課程、教材與教學設施來適應各類心智障礙者的特殊需要。

普通高中開辦特殊教育班:

  專為國中畢業以上輕度心智障礙者升學所設計,透過統一甄試的方式進行學生的招生。目前全國共有49所高中職開設特教班,提特殊學生學習一技之長的機會。

啟智教養院:


  大多是為極重度心智障礙者所設立的教養機構。有醫療人員、復健人員,特殊教育老師和保育員等配置。以及各種特殊設備幫助極重度心智障礙者,通常以住宿型態為主。

家庭巡迴輔導:

  有學生因嚴重生理殘障,或因特殊原因必須留在家中,不能到學校上課,可由家長申請「在家自行教育」,教育當局會派巡迴輔導員定期到家中去輔導家長和孩子,給予特殊教育。

機構附設特殊班:

  由教育單位在機構中附設特殊班提供在機構中重度或極重度的孩子教育模式,而學籍則設在附近的學校。

融合教育:

  所謂融合指的是一種讓大多數障礙兒童進入普通班,將「特殊教有」移至普通班級中,「參與」一切的活動,而融合教育的教育方式是以經過特別設計的環境和教學方法以適應不同特質小孩的學習,因此雖然特殊孩子與普通孩子同一個班級,但是依孩子不同的能力多採分組上課方式。最終目的是希望特殊孩子能夠在一般的教育、物理環境及社會生活中學習。
  它不同於一般資源班的方式–大部份時間孩子在上課的內容與普通孩子無異,課程並沒有經過特別設計,特殊教育的實施仍抽離在「資源班」,而不是在普通班中。
目前新竹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小學有學前及學齡融合班,它是全國唯一將普通與特殊生以二比一比率融合的班級。理論上所有的特殊孩子都可以上融合班,但是必須在有足夠的師資及教學資源下才能夠實施。

特殊學生鑑定安置流程及功能:

  根據七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置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聘有關專家學者及機關學校人員為委員,必要時並得商請學術、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協助。」

  因為各縣市皆於教育局設置「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輔會)」,負責國小、國中特殊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聘任相關專業及行政人員辦理特教工作,採任務編組的方式進行。

目前鑑定安置委員會運作流程為:

1. 受理學校或家長的報名、登記
2. 安排評估鑑定工作
3. 進行評估鑑定工作
4. 召開安置會議
5. 彙寄安置資料請各校辦理報到、分班工作
6. 受理家長及學校申訴案件處理
7. 彙整各類特殊教育學生安置狀況統計表、整理

註: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http://www.papmh.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