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現況基金會組織章程


 在九月十七日郭子究老師紀念音樂會中得知,目前花蓮音樂文化界正在籌劃郭老師的音樂文教基金會,為了瞭解基金會的各項狀況,於是我們便在打聽消息後,拜訪了目前音樂文教基金會籌劃負責人-花蓮中學訓導處葉日陞主任。
 以下便是訪談內容:

 一、當初為何會成立基金會?有沒有特別原因?
   這個問題問得很好,這個基金會成立本來是在文化中心,就是現在的文化局的前身,因為郭老師在花蓮地區大家給他一個美譽叫做「花蓮音樂之父」,當時的文化中心主任現在的文化局的黃局長非常推崇郭子究老師,郭老師很多作品很令人感動。
 所以,在她的引領之下,有些熱心音樂的人士一起發起,希望為郭老師成立一個音樂文化基金會。因為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到一段時間就會結束,如果成立這個基金會,將來基金會運作就可以讓老師流芳千年。
 小朋友可能不是很了解什麼是基金會,所謂的基金會要二百萬元才能向政府掛牌成立基金會,由於現在我們的錢不到二百萬,所以只能叫做籌備會,基金當然越多越好,那麼這二百萬是不能用的,而是利用這利息來鼓勵有關藝文方面,例如小朋友有音樂很強的,參加比賽得名的,基金會就可以撥一部分做為獎學金或獎金,有些樂團要做表演時可能沒有經費,沒有場地,場地要有場地費,像這些基金會就可以設計一個使用規則。比如直笛隊要去文化局演藝堂表演,那就可以向基金會提出申請,那麼基金會核准看要多少錢?辦幾場活動?
 因為郭老師生前的心願覺得音樂不只是自己享受,他希望能把這些音樂散播到社會,改善社會,讓社會變得更和諧。小朋友知道音樂最大的作用就是陶冶性情,為什麼說學琴的孩子不會變壞,那是因為在學琴的過程中要專注在旋律當中,所以我們就會改變氣質,減少暴戾之氣,讓社會更和諧。這就是我們成立基金會的主要目的。
 二、基金會目前推展的狀況如何?
 以目前來說,訊息的散布宣傳方各方面沒有做得很好,當初成立基金會是公務員額外的工作,印了一些樂譜之類的......,因為是額外的工作,在人員幾次的更換之後,覺得這份工作滿辛苦煩雜在文化中心找不到人做。
 因為郭老師在花中服務了三十幾年,所以想把這基金會轉到花中來,那麼目前就由我們花中承接下來,但是因為基金的累積到目前才六十二萬元,距離二百萬還很遠,所以就不能像則才我說的想要做很多事,一切都只是在計劃而已,所以最重要的看能不能有熱心人士把基金累積出來,這次九月十七日文化局舉辦2000年紀念音樂會,我把宣傳單散發出去,就有一個企業家曹鳳珠女士一口氣捐十萬元,才使原有的五十二萬累積到現在六十二萬元。 在花中校友的網頁上我們留有訊息,這是我們基金目前的情形。

 

第一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郭子究音樂文教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花蓮音樂、教育、文化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花蓮市文復路六號。
第四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
    遴選聘任之,第二任以後之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遴聘之。董事均為名譽無給職
第五條 本會董事會設常務董事五人,由董事互選之。並自常務董事中推選董事長一人
    ,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六條 本會董事長如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自常務董事中遴選繼任之,其任期
    以補滿原任董事長之任期為限。
第七條 本會董事會定期會議每季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議由董事長召集
    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席始得開會。會議之議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行之。
第八條 本會董事會職責:
    一. 董事之改選(聘)。
    二. 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三. 業務計劃之制定與推行。
    四. 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訂定。
    五.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 職員之遴聘。
    七. 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八. 其它重要事項之議決。
第九條 本會設執行長一人及職員若干人,綜理本會各項業務,專任者支薪給,兼任者
    酌支車馬費。任用人員由董事會公開甄選聘任之。
第十條 本會基金及營運:
    一.本會基金由發起人等捐助二百萬元整,並得繼續接受個人及體捐贈。
    二.本會所需費用,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由本會基金及各種捐
      贈撥充之。
    三.本會經費,除推動本會業務外不得移作他用。如屬不動產,非經董事會議
      決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將物權轉移或設定擔保物權。
    四.本會繼續接受捐贈時,於不違背本章程第二條之宗旨範圍內,得經董事會
      同意,由捐贈人指定用途,設立基金專戶,推廣有關業務。
第十一條 本會之會計制度採年曆制,以政府會計年度為計算標準。董事會應於年度結
     束後三個月內將年度會計報表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或撒銷時,其剩餘財產應歸主管機關或其它自
     治團體所有。
第十三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