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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留與定居問題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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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於民國八十九年起,即對於外國與我國國人結婚後擬來台居留者,只要具備相關證件,即可直接發給。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外籍配偶在我國合法連續居住三年,需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才可以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由縣市政府審核發給證明至原屬國喪失國籍證明,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歸化國籍,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歸化國籍,內政部發給「內政部核准取可中華民民國籍一覽表」,再向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在台灣居住一年後向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台灣地區定居證,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初次設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 換句話說,依據「入出國移民法」及「國籍法」的規定,外籍配偶最快可以在四年內取得身份證,如果具備華僑身分,結婚已滿三年,最快居住台灣一年就能拿到身份證。 外籍配偶如果有意申請中華民國身份證,華僑與非華僑有不同的規定,如果不具華僑身份,必須先在台灣居留三年,每年至少住一百八十三天,三年後,外籍配偶必須先放棄原國籍,並提出申請成為我國國民,接著再合法居住一年、兩年、或五年就可以取得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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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問題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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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的必要性
(2)民國九十二年的修法 新女性移民者極需工作的同時,在台卻面臨各種限制,早期未取得身份之新女性移民者,申請工作需循「外籍勞工」模式,由雇主提出申請,但絕大多數雇主不願代為申請。藉由多次民間團體的倡議,之後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外籍配偶」獲准居留者可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如下表比較),相較於過去需由雇主申請方便許多。 第五十一條 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 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舊法工作權取得: 新女性移民者 → 取得居留證 → 找到工作 → 雇主向勞工委員會申請 → 取得工作權 新法工作權取得: 新女性移民者 → 與本國國民結婚 → 取得工作權現有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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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有的問題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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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同樣法律第四十三條「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雖然第四十八條言明外籍配偶不受第四十四條工作項目、工作期限、轉換雇主的限制,亦不必繳納就業安定費和保證金,但因其仍為「外國人」,仍受到第四十三條「工作許可證」的限制,而許可證又是由雇主所申請,外籍配偶在取得居留權前,如果想要在台灣工作,必須依照外籍勞工,由雇用的工廠、公司提出申請,經核准許可才可以合法打工。然若已經是已經取得居留權,則不需要雇主同意。 另一方面,當事人有以下困難: 由於上述種種取得工作權的困難,部份雇主以無工作證為由,威脅外籍配偶,使其接受不合理的工作待遇(如過低的工資、積欠工資等),而她們往往因不諳法令,或申訴無門,又須收入養家,而不得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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