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層面

回她們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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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與定居問題

工作問題

現有的問題

(一)居留與定居問題                             TOP

  外交部於民國八十九年起,即對於外國與我國國人結婚後擬來台居留者,只要具備相關證件,即可直接發給。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外籍配偶在我國合法連續居住三年,需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才可以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由縣市政府審核發給證明至原屬國喪失國籍證明,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歸化國籍,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歸化國籍,內政部發給「內政部核准取可中華民民國籍一覽表」,再向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在台灣居住一年後向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台灣地區定居證,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初次設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

  換句話說,依據「入出國移民法」及「國籍法」的規定,外籍配偶最快可以在四年內取得身份證,如果具備華僑身分,結婚已滿三年,最快居住台灣一年就能拿到身份證。

  外籍配偶如果有意申請中華民國身份證,華僑與非華僑有不同的規定,如果不具華僑身份,必須先在台灣居留三年,每年至少住一百八十三天,三年後,外籍配偶必須先放棄原國籍,並提出申請成為我國國民,接著再合法居住一年、兩年、或五年就可以取得身份證。

 

 

 

 

 

 

 

 

(二)工作問題                                    TOP

(1)工作的必要性
  在一般傳統的台灣家庭裡,每個人都要受控掌管經濟的家長所支配。因此,若是媳婦可以外出工作,處理金錢的機會也會增多,對於家庭的經濟依賴也相對地減少,地位也可以提高,如果她們若有能力來改善家中的經濟,則地位就會更高。此外,會娶外籍配偶的台灣男子有大部分是屬於邊陲地帶,或是智能與身心有所障礙者,因此更凸顯出她們得至外面去工作的需求。

(2)民國九十二年的修法

  新女性移民者極需工作的同時,在台卻面臨各種限制,早期未取得身份之新女性移民者,申請工作需循「外籍勞工」模式,由雇主提出申請,但絕大多數雇主不願代為申請。藉由多次民間團體的倡議,之後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外籍配偶」獲准居留者可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如下表比較),相較於過去需由雇主申請方便許多。
(3)就業法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一條 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

   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4)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契約範圍內之工作,於中華民國境內未設立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由訂約之事業機構或授權之代理人,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申請許可。   

舊法工作權取得:

  新女性移民者 → 取得居留證 → 找到工作 → 雇主向勞工委員會申請 → 取得工作權

新法工作權取得:

  新女性移民者 → 與本國國民結婚 → 取得工作權現有的問題

 

 

 

(三)現有的問題                                   TOP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同樣法律第四十三條「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雖然第四十八條言明外籍配偶不受第四十四條工作項目、工作期限、轉換雇主的限制,亦不必繳納就業安定費和保證金,但因其仍為「外國人」,仍受到第四十三條「工作許可證」的限制,而許可證又是由雇主所申請,外籍配偶在取得居留權前,如果想要在台灣工作,必須依照外籍勞工,由雇用的工廠、公司提出申請,經核准許可才可以合法打工。然若已經是已經取得居留權,則不需要雇主同意。

  另一方面,當事人有以下困難:
    【1】 訊息管道缺乏:因多居住於農村或都會邊陲,相關資訊貧乏,並不知有此項規定。
    【2】語言障疑:由於不諳中文和台灣各地方言,需靠先生及其家人才能獲得相關訊息,並代為申請工作證。不少「新女性移民者」即因不知有工作證的規定,而遭警察以非法打工拘捕。民國92年5月後,根據《就服法》第48條的新規定,雇主聘僱「設有戶籍之國民」的外籍配偶,得不受工作種類、工作展延次數、轉換雇主或工作等等的限制。條文雖已放寬,但仍有許多「新女性移民者」因不諳台灣法規之變更,常遭受雇主刁難。

  由於上述種種取得工作權的困難,部份雇主以無工作證為由,威脅外籍配偶,使其接受不合理的工作待遇(如過低的工資、積欠工資等),而她們往往因不諳法令,或申訴無門,又須收入養家,而不得

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