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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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不論是壁畫或是雕塑,存在於環境與建築物之中,在西方都可以追溯到巴比倫時代;在中國早在一千多年前即有雕塑融於建築屋頂、牆面、與庭園環境設計之中。故是,位於公共藝術術空間中之藝術品,並非近幾十年才有的新鮮事。而近年文化藝術專業界所廣泛探討的公共藝術,乃是指由於法令所規範下的公有建築物及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所應設置的藝術品。 此法令是於民國八十一年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其中第二章第九條規定:「公有建築物所有人,都應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物與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於期建築物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物與環境,且其價值高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者,政府應獎勵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都設置美術品美化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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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公共化程序與環境特質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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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國家或城市以立法或行政命令推動公共藝術時,都有其環境背景與社會機制,主管機關的政策,會引導公共藝術發展的方向,城市之實質環境的機會及限制,也是公共藝術設置創作的基本條件。由於國內都市空間擁擠,視覺環境的污染,使得近年來的民眾的環境意識高張,故現階段的國內公共藝術,必然有環境融合與公共參與之特質。我們並沒有美國、加拿大或雪梨那樣的開闊空間,所以來台訪問的法國公共藝術顧問瑪賀彥娜使托姆(Marianne Storm)建議,讓藝術家著手設計街道家具,有更多的市民期待著藝術家來改造我們的開放空間。社區工作者則認為公共藝術可與階段蓬勃發展的社區總體營造相近結合。這些可能性都還需要相當時日方能呈現,並獲得證實。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暨施行細則中第九條,對藝術品的定義:係指繪畫、工藝、書法、雕塑、壁畫、攝影及其他利用適用媒才完成之藝術創作。前項藝術品應附著、定著或掛置於可供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觀賞之建築物或建築基地適當地點。此定義侷限了藝術品的形式,難以包括懸吊式藝術品、光藝術及其他裝置藝術的可能性。是以近年來在眾多的研討及解析後,產生了一個共通的認知與定義:「運用公共經費、設置於公共空間、成為公共資產、具有永久性之藝術創作品。」是為公共藝術。 設置公共藝術的過程中,所謂的公共化的程序,包括以各地方縣市成立公共藝術委員會來監督引導公共藝術品之取得方式與過程,並藉著市民的公共參與的要求來完成。「公共參與」是藉著市民的討論會,給藝術家藝術品設置基地的環境與文化的資訊,藉說明會讓藝術家之創作內涵更被理解與欣賞。在文建會推動的公共藝術示範案中,規範應有的公共參與包括三次聚會,分別是討論會、說明會與公開展示會。其內涵如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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