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藝術類介紹  
歌仔戲

廣義的是指:凡是含有技術與思慮的活動及其製作,皆謂之藝術,這和「技術」意義很近。表演藝術這一名詞第一次出現於1711年的英文字彙中。其所指的是: 「在特定的地點與一定的時間內,由個人或團體所從事的藝術活動。」

這當中必須包含四個基本的要素:時間、空間、表演者的身體,以及表演者與觀眾之間的互動。不同於雕塑藝術或造型藝術家使用泥土、金屬或顏料作為創作的媒介,表演藝術所運用的媒介是藝術家的身體、表情、語言與本身的技術能力等;另外,他們的表演形式為現場表演,與觀眾有面對面的接觸。其包含的種類主要有戲劇(theatre/drama)、音樂、歌劇和舞蹈,在較為廣義的定義之中,也包含了雜耍、笑劇、啞劇、魔術,演講與辯論等;它們的共同之處是皆在觀眾面前表演,然而不同的種類卻有著不同的表演形式。

畢林頓在其所編著的《表演藝術》一書中,對表演藝術的定義:「所謂表演藝術,乃是指舞台劇、歌劇、芭蕾舞劇、童話趣味劇、音樂劇,以及其他諸如輕鬆歌舞喜劇、雜耍、滑稽雜劇、馬戲表演、冰上表演,和戰技訓練……等均屬之。而至於其他那些較為親切溫馨,場面規模較小的演出,譬如:傀儡戲、小劇場、默劇、演唱會、獨奏會、獨角戲、酒店秀,或是屬於通俗娛樂表演性質的劇場活動……等等,也都算是表演藝術的一種。」(Billington,1981,16)

另外還有一個比較精簡的定義如下: 表演藝術是透過肢體與聲音的表達、聯想與創意的發揮、戲劇與舞台的演出、讓觀眾欣賞具有審美價值的作品。 狹義的是指:凡含有審美的價值的活動及其活動的產物,而能表現出創作者的思想及情感,並予接觸者產生共感者,謂之藝術。

  

依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演藝團隊發展扶植計畫作業要點」,表演藝術分為現代戲劇、傳統戲曲、音樂與舞蹈,如下圖所示:

目前臺灣各縣市表演藝術類街頭藝人之表演項目,主要包括: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雜耍、偶戲、詩文朗誦、行動藝術等。